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编制水平,优化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布局和服务保障能力,现将《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避难场所类专项规划,是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护航我省“两个先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指南》要求并结合我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实际,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 二、更新理念,加强论证。各地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围绕长三角区域构建“全灾种、大应急、大救援”的应急管理格局,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要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围绕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思路和举措,增强规划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升区域性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三、加强协调,推进落实。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各地要尽量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空间矛盾,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制定后,要按照规划的目标、指标、布局等要求,严格落实保障和推进举措,及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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