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我厅对《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商务发〔2015〕25号)中的《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原《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失效。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