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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3-09-04 18:09
  • 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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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将临海市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临海门户网站(www.linhai.gov.cn)政民互动栏目中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5日-10月5日,欢迎广大市民在公示期内来电或者以邮件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联系电话:0576-89116934  邮 箱:lhswjjbgs@126.com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39月4


临海市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2319号)等文精神,有序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政策对象

政策享受对象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临海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且生育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需登记在临海。

二、主要内容

(一)向本地户籍生育的二孩、三孩困难家庭分别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和300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为在我市登记结婚的夫妇免费提供价值235-410元的婚前医学检查和价值360元的孕前优生检查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三)0-3岁儿童免费提供价值312元的8次标准化发育筛查和价值328元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四)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五)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每生每月200-40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六)对符合条件建设并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小组活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按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建设经费,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运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七)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每年最高保额106000元的居家护理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卫生健康局)

(八)各级工会在会员生育一孩、二孩、三孩时可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实物慰问(夫妻双方只享受一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九)新建五星级母婴室,一次性给予1万元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十)为本地户籍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困难家庭夫妇,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成功生育的给予1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十一)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享受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三孩产假188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二)女性产假不影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相关单位要完善优化评定条件,支持女性生育。(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

(十三)重视新时代家庭观念引导,创新婚育文化载体,开展婚育新风宣传“五进”(进家庭、进村社、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十四)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供电公司、市工投集团)

(十五)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照规定计算时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房改办)

(十六)三孩家庭申请公租房,符合我市公租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七)长幼随学。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阶段,同一个镇(街道)范围内拥有住宅产权和户籍的二孩、三孩,按家长意愿可以跟随前一个孩子在同一学区学校(幼儿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八)在我市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享受台州府城景区门票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三、其他

(一)政策试行期限暂定为三年,自      日起施行。

(二)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三)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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