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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日期: 2023- 09- 28 17: 21
  • 来源: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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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迁人:

为加快城市更新,推进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及《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临市委办〔201827号)、《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临政办〔2023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拟定《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23928-20231028日)

如对《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逾期视为同意。

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或贺家村村两委。

联系人:朱家群、陈强、钟华丽、许鹏程

联系电话: 85052959851776978517895885165957

特此公告。

 

附件:《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928


附件:

 

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更新,推进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及《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临市委办〔201827号)、《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临政办〔2023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迁范围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村。具体以公布的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贺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迁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主管部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三、征迁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规划控制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涉及贺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迁户数42户,具体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征迁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本区块改造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即实物安置,下同)、房票安置、实物和房票安置相结合下称“混合安置”的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收安置房补偿单价11950/㎡;贮藏室安置套内建筑面积4.5/个,补偿单价3000/㎡;地下车位补偿单价为10万元/个。安置房市场优惠价6950/(下称“市场优惠价”),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5000/㎡(下称“成本价”),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3300/㎡(下称“成本优惠价”),以上价格均为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涉及需按建设综合成本价、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支付的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先扣除购买安置房应缴纳的金额。

(三)房屋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方案》实施(详见附件)。

五、征迁有关规定

)本次城中村改造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安置,被征迁人以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户主为准。合理分家析产但不动产权证没有变更到位的,被征迁人应登记为原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户主或析产后的户主。

)房屋征迁面积的认定

房屋合法面积以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缺乏有效证件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结合审批资料、农民建房条件相关规定等进行认定。

)房屋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2.房屋征迁补偿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3.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补偿。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迁村(以下简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符合分家立户分家析产的,以市政府发布的本区块房屋征迁公告之日(下称公告日)前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公序良俗,由家庭成员代表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分家析产以宅基地规划自然间为最小单元。

1.多个男孩家庭户,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孩可以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孩共户。

2.纯女孩家庭户不能分户,其女孩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六、安置有效人口界定

落户在本村的有效人口主体由户口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已在本村落户的配偶、已在本村落户的婚生子女、依法收养落户的子女构成。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以20166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农业人口包含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男方为本村农业人口,女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且户口已迁入本村,该女子及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女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若双方共同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二)在本村有兄弟的成年女子出嫁后,其配偶户改前为非该村农业人口的,不论该女子户口是否迁出,应随夫家安置,该女子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女子(包括该女子在公告日前处于离婚状态的)及其子女户口仍在本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也可携子女独立安置

(三)女方纯女儿户为本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若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的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该男子及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若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四)男方为本村农业人口,多次离婚再婚,现任妻子若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政策,可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前妻未再婚且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其中原配前妻若在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政策可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独立安置,其他前妻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五)符合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的独生子女所在的家庭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计1有效安置人口数作为政策奖励;一户多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只按一本计算。失独家庭户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计1个有效安置人口数。

(六)曾在本村有农业性质户籍记载,因征地、购买蓝印及红印户口、小城镇人口集聚、就学、购房等原因自主农转非,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未享受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已退出的除外)、福利性住房政策,户口已迁回本村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本人及共同所生子女为农业户口,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利益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子女出生后落户在城镇居民户口并已成年的,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未成年且户口已随父母迁入本村的可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七)户籍尚在本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本村落户的配偶或子女,未在原籍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利益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八)离婚后再婚嫁入(或入赘)本村并已落户,户改前为农业人口,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政策的,其本人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由其直接抚养的随迁未成年子女户改前为农业人口,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利益,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配方无原有子女,该随迁人员在本村落户5周年以上并经原生家庭与继父母同意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随迁人员若为独生子女的,按1人计算。

(九)本村农业人口的成年女子出嫁,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满5周年且在原配偶方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利益的,不论其是否有子女,可独立安置;户口一直未迁出但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原配偶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但已生育小孩的,可独立安置。该女子再婚后配偶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该女子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户改前为农业人口的女子(或男子)嫁入(或入赘)本村并已落户,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回原籍,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原配偶已再婚满2周年、或原配偶再婚未满2周年但已生育小孩的,该女子可独立安置。该离婚的女子再婚后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其未成年子女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该离婚的入赘男子再婚后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其配偶不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一)本村出赘的农业人口男子,离婚后户口已迁回本村,并在原配偶方未享受过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利益的,可计入该户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二)户本村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也可独立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三)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原籍在本村已迁出未迁回的,可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四)夫妻双方户改前均为农业户口,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本村非独生女外嫁独生子除外),其配偶本人及共同所生子女户口没有迁入本村的,不计入本村有效安置人口数有效安置人口数按落户在本村的家庭户有效人口计算,其配偶享受的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可不计入限额。独生子认定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安置人口的按规定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十六)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上级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村规民约执行。

上述人口计算的基准日为安置方案公布日,在此以后3周年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增加的且符合规定的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但在安置方案公布日之后,签约截止日前死亡的,其户在签约截止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不再核减。

上述已享受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和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人员(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除外),不予计算安置家庭有效人口数。

七、安置标准

(一)安置面积按照落户在江南街道贺家村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计算,以自然户为单位,1-2人为小户,3-6人为中户,7人及以上为大户的标准分别安置。小、中、大户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高层(十三层及以上))分别为:小户220㎡,中户440㎡,大户550㎡。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按户内有效人口享受人均建筑面积80 ㎡的方式计算,即无偿安置建筑面积=80 /人×有效安置人口数。小户、中户、大户的无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超过无偿安置建筑面积但在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需支付成本优惠价

被征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均计入该户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房屋等所有宅基地。

被征迁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家析产或赠与他人的,其分家析产或赠与他人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征迁人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在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征迁人(出售人)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应建户的除外)。

(二)公告日前为多个男孩(均未满22周岁)家庭户,及公告日起3周年内为多个男孩的家庭户,可增加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110㎡,其中80㎡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80㎡且在110㎡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优惠价购买,不再享受人口补差。

(三)小户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1个和地下停车位1个;中户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2个和地下停车位2个;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的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2.5个和地下停车位2.5个;安置建筑面积660㎡的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3个和地下停车位3个,涉及贮藏室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的、及半个地下停车位找补的,以货币(房票)形式结算,符合本第()(五)情形的家庭户,按此执行。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该村曾有户籍记载的纯非农或农居混合人员所在的家庭户,户内在册农业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按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220㎡标准进行安置,其中160㎡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60㎡且在220㎡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优惠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220㎡的部分,需支付成本价,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440㎡。户内在册农业人口达到3人及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执行。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有效安置人口数。

)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户,仅购买宅基地落户不落粮,曾有家庭成员户籍记载或在本方案批复公布之日前户籍地址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的,根据该户限额标准及证载合法建筑面积,按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220㎡标准进行安置,其中160㎡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60㎡且在220㎡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优惠价购买,被征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220㎡的,超出的部分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5000/㎡购买,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440㎡。以上情形超出户限额的面积允许市场优惠价6950/㎡购买,非被征迁村的房屋可予以保留。

)在本村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家庭户,根据该户限额标准,按征迁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1安置,安置的房屋按建设综合成本价5000/㎡购买,但安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出440㎡。以上情形超出户限额的面积允许市场优惠价6950/购买,非被征迁村的房屋可予以保留。

(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法院部分判决或拍卖处置,买受人已经取得产权证的,买受人按判决或拍卖的建筑面积11安置,安置的房屋按成本价5000/㎡购买,但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出440㎡。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按市场优惠价6950/㎡支付相应被处置面积的房屋价款后,不再扣减该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该部分面积进行无偿安置否则相应扣减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对买受人按判决或拍卖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不再进行安置,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全额支付该项补偿费用后,不再扣减限额安置建筑面积,否则相应扣减限额安置建筑面积

)符合第六条第(二)、(九)、(十)、(十二)款规定情形的独立安置,是指未进行拼户安置的一种独立安置户。符合该5类情形的人员无论选择拼户或独立安置,均不享有家庭户中“多个男孩”“独生子女”等政策奖励。选择独立安置的,其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为110㎡,安置的房屋需按照成本优惠价购买。

)它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征迁人实行立改套住宅安置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20,应安置建筑面积=限额安置建筑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安置建筑面积采用无偿安置;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八、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1.房票票面总金额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含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安置房补偿价值、被拆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配合评估奖、集中签约奖、按时签约奖、提前腾空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大、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按时收房奖(全部选择房票时可享受)、选择房票安置奖。其中除安置房补偿价值和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计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外,其它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征迁人的意愿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1)安置房补偿价值:

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补偿单价×安置建筑面积+贮藏室补偿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补偿单价×安置地下车位数。

涉及需按成本价、成本优惠价、市场优惠价支付的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先扣除购买安置房应交纳的金额。

2被拆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认定为合法面积外的建筑,并在2013101日以前建设完成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被拆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奖励。本奖励由被征迁人直接领取现金,不列入房票票面金额。

3)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配合评估奖: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集中签约奖:被征迁人在集中签约期限内参加集中签约的(包括在集中签约期限前签约的),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按时签约奖:被征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7)提前腾空奖:被征迁人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对提前腾空的,按照每户每天200元给予奖励。

8)搬家补助费:按每户每次1000元计算,共计2次。搬家补助费选择不计入房票的,在签订协议生效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9)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户8/㎡/月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选择混合安置的,房票安置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临时过渡房费按选择实物安置及房票安置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

安置有效人口中有老年人的,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按照以下标准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安置方案公布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5000/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500/人。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选择不计入房票的,在签订协议生效后15天内货币一次性支付。

10大、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

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以基本户人口3-4人为准,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5人的户补助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而达到5人的户补助3万元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6人的户补助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达到6人的户补助11万元。

大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以基本户人口7人为准,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8人的户补助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而达到8人的户补助3万元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9人及以上的户补助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达到9人的户补助11万元。

11)按时收房奖:被征迁人(限本方案第三条公布的被征迁人,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8万元的奖励。

12)选择房票安置奖:被征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按规定使用享受选择房票安置奖。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给予安置房补偿价值8%的奖励。

13)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被征迁房屋的,按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每220平方米奖励地下车位一个,第七条第(五)(六)款对象和第(七)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法院部分判决或拍卖处置取得产权证的受人除外。

2.提前购房奖。

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奖励标准为:

1)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

2)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

3)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

3.房票发放、指定、使用。

房票记载人为被征迁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1)房票发放。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在签订安置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套置换(包括按套配置和奖励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核定房票安置金额,被征迁人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实施单位(征迁人)凭安置协议等资料向被征迁人发放房票。

2)房票指定。被征迁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被征迁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在房票票面总金额75%(含)内指定使用人;已选择一套(含)以上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内指定使用人。指定使用人由被征迁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3)房票使用。

①被征迁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征迁人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②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③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④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4)房票拆票。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5)选择房票安置奖使用要求。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有效期限内,并按照本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使用的,可按照标准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本奖励,房票仍可继续使用;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超过24个月全部未使用的房票,扣除选择房票安置奖后,允许其按照每户最多1套转换成套式实物安置房;剩余部分价值重发房票继续使用,该房票出具日期与原房票保持不变,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内可以指定使用人。该实物安置房在市区范围内予以落实,安置房价值按照申请时价格进行核算。

6)其他规定。房源保障、房票结算等本方案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宜,适用《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2322号)文件规定。

(二)实物安置

1.安置区块安置房(期房)位于贺家片区,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拍卖地块中代建,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发证后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若发生交易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若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需缴纳划拨性质与出让性质出让金补差款1250/㎡,并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当产权办理到户时予以备注“在产权抵押、转让时须全额付清出让金补差款给做地单位”。

2.安置房分配原则、户型及相关规定

1)安置房房款按本方案第七条相关规定收取。

2)被征迁人应根据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选择合适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20被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补偿单价购买;被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无偿安置面积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无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补偿单价结算,大于无偿安置面积且在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8650/㎡结算被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无偿安置面积且小于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的,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在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8650/㎡结算贮藏室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按3000/㎡结算地下车位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统一按地下车位补偿单价结算。

3)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10㎡、140㎡,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4)安置房建成后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5)安置的程序分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套型选择、安置房分配、交付使用等环节。

3.奖励和补助标准

1)被拆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认定为合法面积外的建筑,并在2013101日以前建设完成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被拆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奖励。本奖励由被征迁人直接领取现金,不列入房票票面金额。

2)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3)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日内参加集中签约的(包括在集中签约日前签约的),一次性再给予按安置户每户2万元的现金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再给予按安置户每户每天200元的奖励。

 

7)搬家补助费按安置户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

8)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安置户每月8/㎡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6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过渡房费按年度分期发放,末期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分期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上一次安置的面积;选择混合安置的,房票安置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临时过渡房费按选择实物安置及房票安置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

安置有效人口中有老年人的,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按照以下标准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安置方案公布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5000/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500/人。

9大、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

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以基本户人口3-4人为准,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5人的户补助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而达到5人的户补助3万元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6人的户补助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达到6人的户补助11万元。

大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以基本户人口7人为准,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8人的户补助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而达到8人的户补助3万元实际有效安置人口数为9人及以上的户补助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有效安置人口数达到9人的户补助11万元。

10)按时收房奖:安置房建成后,被征迁人(限本方案第三条公布的被征迁人,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时收房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8万元的奖励。

11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被征迁房屋的,按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每220平方米奖励地下车位一个,但第七条第(五)(六)款对象和第(七)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法院部分判决或拍卖处置取得产权证的买受人除外。

4.奖励、补助支付时间。

拆迁补偿费及合法外建筑物交付拆除奖励,在签订协议生效后5天内支付50%,余款在应拆房屋腾空交付后5天内结清。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第一期,老年人一次性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搬家补助费,配合评估奖,按时签约奖,在签订协议生效后5天内支付。

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提前腾空奖,在应拆房屋腾空后5天内支付。

货币安置补偿款在签订协议生效后5天内支付30%,余款在应拆房屋腾空后5天内结清。

集中签约奖在签订协议生效后5天内支付。

九、其他事项

(一)涉及征收红线范围以外且在天洋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贺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本方案实施且需成栋楼房签约率达到100%并全部腾空时生效。其中,以级差排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征迁人,可按每间30㎡的标准,在安置区块选择临街商业用房进行安置,同时需缴纳商业用房差价,安置的商业用房面积需在该被征迁人户限额安置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集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集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由征迁人另行公告。

(三)独立安置户不享受配合评估奖、集中签约奖、按时签约奖、提前腾空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四)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五)资金保障。

本项目征收补偿奖励及房票安置等相关费用由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落实。

(六)本补偿安置方案由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方案


附件: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方案

 

因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1号)、《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临市委办〔2018〕27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村。具体以公布的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贺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约1户,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江南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调查。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15日至201310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该补助一次性给予货币结算,不列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4201310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10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五、评估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三)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四)预评估时点为202388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1200/㎡。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结算时应扣回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的,按照600/计发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领取购房补助,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方案安置房(期房)位于贺家片区内,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拍卖地块中配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预评估时点为202388日,确定该项目安置房钢混框架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200/㎡。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10㎡和140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户型。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有不动产权证的地下车位10万元/个;贮藏室安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约为4.5/个,单价为4250/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

3.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9168/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安置地块商品房预售备案均价的90%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12

4.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6.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的标准,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的,按照600/计发

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对象搬迁之月起36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7.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8.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三)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2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其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计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其它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4)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的,按照600/计发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6)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7)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8)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4.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5.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房票记载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6.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4)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5)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6)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7.房票拆票。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8本方案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七、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

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其他

本征收补偿方案由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间:-1%

北灿头:+1%

2.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总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2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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