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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9-28 17 : 17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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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

    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位于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1号)。书面意见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附本人身份证、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信息。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0576)85165957

    特此公告。

     

    附件: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改造,解决台州市原种场职工住房安置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关于台州市原种场成建制划归临海市政府问题协调会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台州市原种场区块,东至贺家村,南至江南大道,西至台州市农科院,北至防护林,具体见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5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98万㎡,其中征收工业用房1户,建筑面积约1.18万㎡,征收住宅房屋51户,建筑面积约8205.12㎡。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

    (七)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江南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调查。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该补助一次性给予货币结算,不列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七、评估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三)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四)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1200元/㎡。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结算时应扣回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八、征收与安置对象

    (一)台州市原种场区块征收红线范围内,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

    (二)《关于台州市原种场成建制划归临海市政府问题协调会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4 号)出台时(2005年5月31日)的台州市原种场在编在职职工、在册离退休人员。以上人员已亡故的,其享有的安置权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合法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视同一户安置,不能分户重复享受。上述对象共74户,其中未在台州市原种场享受安置的30户;在台州市原种场享受房改的10户,在台州市原种场自行建房的34户。具体安置名单由台州市原种场安置工作小组根据相关政策初审,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核定后公示确认为准。

    九、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安置

    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的被安置对象(下称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可选择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安置。被安置对象安置后,其所属房屋即被征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安置方式。

    本次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安置采用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安置对象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二)安置标准。

    台州市原种场职工以户为单位,按130㎡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额保障安置。被安置对象夫妻一方已在其它单位享受房改政策的,限额保障安置面积需扣减已在其它单位享受的房改面积(不作为房改控制面积的附属用房除外)。

    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下称有房户被安置对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无偿安置,无偿安置面积小于80㎡的,可选择按保底80㎡计算。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且在限额保障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优惠价4550元/㎡购买。未选择按照保底80㎡计算无偿安置面积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增计限额保障安置面积和无偿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超出限额保障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单价13200元/㎡结算。

    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无合法房产的(下称无房户被安置对象)限额保障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优惠价4550元/㎡购买。

    安置房单价、安置优惠价包含国有土地出让金,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扣缴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应补缴的出让金后,土地性质视为国有出让。

    (三)实物安置。

    1.安置房源。

    该项目安置房(期房)位于贺家片区,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拍卖地块中配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本项目安置房单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安置房单价为13200元/㎡;安置优惠价为4550元/㎡。有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为10万元/个;贮藏室安置单价为4250元/㎡。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10㎡和140㎡,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户型。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因房型无法满足时,被安置对象应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也可选择其他房型进行安置。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在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大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按无偿安置面积计算)以内向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安置房型面积因素突破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大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按无偿安置面积计算)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80㎡以内。

    3.房款结算办法。

    无偿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不计算房款。被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无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单价13200元/㎡给予货币结算,大于无偿安置面积且小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部分按8650元/㎡给予货币结算。被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且在限额保障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面积与无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优惠价4550元/㎡购买,安置房面积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8650元/㎡给予货币结算。因安置房型面积等因素超过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无偿安置面积大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的,按无偿安置面积计算),超过部分面积按照安置房单价13200元/㎡购买。

    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5.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6.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7.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自被安置对象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安置对象搬迁之月起36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实物安置房屋。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9.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天5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四)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被安置对象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安置房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2.安置房补偿价值。

    当被安置对象享受的无偿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时,其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单价×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单价-安置优惠价)×(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贮藏室安置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当被安置对象享受的无偿安置面积大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时,其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单价×无偿安置面积+贮藏室安置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本项目安置房单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安置房高层住宅房屋安置价格为13200元/㎡(国有出让)。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4550元/㎡(国有出让)。

    3.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4.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有房户被安置对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按每户每次1000元计发,共计算2次。搬迁补偿费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6.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有房户被安置对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发,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按每户600元/月计发。每户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

    7.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8.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天5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五)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有房户被安置对象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安置房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安置房补偿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不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安置房补偿价值、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2.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其中安置房补偿价值、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计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其它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安置房补偿价值。

    当被安置对象享受的无偿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时,其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单价×无偿安置面积+(安置房单价-安置优惠价)×(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无偿安置面积)+贮藏室安置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当被安置对象享受的无偿安置面积大于限额保障安置面积时,其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单价×无偿安置面积+贮藏室安置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安置地下停车位个数-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应扣缴的土地出让金。

    本项目安置房单价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安置房高层住宅房屋安置价格为13200元/㎡(国有出让)。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4550元/㎡(国有出让)。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成新率标准等评估确定。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有房户被安置对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按每户每次1000元计发,共计算2次。搬迁补偿费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计发18个月。有房户被安置对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发,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按每户600元/月计发。每户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7)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天5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9)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房票记载人为被安置对象(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4.房票发放。

    被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安置对象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安置对象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安置对象发放房票。

    5.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房票记载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6.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被安置对象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4)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5)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6)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7.房票拆票。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8.本方案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台州市原种场有房户被安置对象可选择本条规定进行征收,已选择适用第九条规定进行安置的,不再适用本条规定征收。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每户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领取购房补助,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方案安置房(期房)位于贺家片区内,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拍卖地块中配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8月8日,确定该项目安置房钢混框架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200元/㎡。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10㎡和140㎡,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户型。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有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10万元/个;贮藏室安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约为4.5㎡/个,单价为4250元/㎡。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被征收人为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已确认名单内)的,其突破面积最多不超过80㎡。

    3.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9168元/㎡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安置地块商品房预售备案均价的90%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1、2。

    4.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6.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对象搬迁之月起36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7.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8.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三)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享受以下补偿、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2.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其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计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其它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4)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8个月。每户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6)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7)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8)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款第6项“房票使用”中第(2)目相关规定使用的,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4.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5.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房票记载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6.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4)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5)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6)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7.房票拆票。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8.本方案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十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功能置换。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置换等值的商业、办公安置用房,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也可以置换等值的住宅安置用房。由于房型原因造成被置换房屋的价值超过工业用房补偿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房屋,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工业用房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奖补规定与本方案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相应奖补规定一致。

    十二、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因本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为本次征收总户数的80%以上(含80%)。

    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20天。

    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四、其他

    (一)被安置对象为原种场职工且户内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征收决定公告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500元/人,本奖励直接给予一次性货币结算。

    (二)被安置对象为原种场职工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不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需按期签订安置协议),奖励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贮藏室(补偿单价为4250元/㎡,国有出让)和地下停车位一个(补偿单价为10万元/个,国有出让)。若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贮藏室面积超过4.5㎡部分由被征收人以4250元/㎡(国有出让)购买。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或因安置房源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的,以货币形式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以上奖励可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台州市原种场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原则上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相关款项由江南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在征收补偿款中应相应扣减已补偿给在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公房居住的无房户被安置对象享受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台州市原种场职工安置完成后,台州市原种场实行事业单位改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应考虑农场职工利益,安排社会保障等费用;台州市原种场多余土地由政府收回管理,土地收回补偿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收回相关款项由江南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

    (五)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原种场区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19〕16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台州市原种场职工住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19〕134号)文件取消。

    (六)在配建的安置房屋内划出一定区域或在贺家片区内规划配建社区用房建立职工之家,作为台州市原种场退休人员的固定活动场所,产权归政府所有,让退休人员老有所乐。

    (七)本项目征收补偿奖励及房票安置等相关费用由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保障落实。

    (八)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间:-1%

    北灿头:+1%

        2.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总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2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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