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3〕16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总户数3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约18048㎡,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5529㎡;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约2746㎡;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具体见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集中展示我市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文化,打造汽车产业提档升级的新引擎,智能制造的新示范,宜居城市建设的新典范,智慧城市生活的实践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实践区,配套建设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总户数3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约18048㎡,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5529㎡;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约2746㎡;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政府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评估相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工业用房、置换土地或标准厂房的市场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置换和功能置换四种形式,被征收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土地置换。 1.土地置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的企业;(2)被征收工业用房用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 2.土地置换控制标准: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确因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安置用地面积的,有土地空间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用地面积和置换用地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安置地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安置地价值高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安置地价值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9.安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参照对应行业标准地指标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履约协议。 (三)标准厂房置换。 1.标准厂房置换条件: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当年)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B类的企业。 2.标准厂房置换控制标准: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和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标准厂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被征收人置换标准厂房价值高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置换标准厂房价值低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被征收人应遵守安置标准厂房相关要求。 标准厂房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四)功能置换。 1.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6.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置换等值的商业、办公安置用房,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也可以置换等值的住宅安置用房;安置房源原则上就近安置。由于房型原因造成被置换房屋的价值超过工业用房补偿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房屋,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 (一)工业用房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二)工业用房征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包含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但不包含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材料费补助。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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