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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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52-1号 当事人: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035X3,法定代表人:王志华,住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 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 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凯歌路6号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了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投标经办人张锡茂于2022年8月22 日晚将当事人用于临海市杜桥镇溪口水库泄洪渠阻水段清障工程的投标书交 由位于临海市崇和路159号的临海市印堂数码印刷店编制,而浙江天雄建设 有限公司的投标经办人也将用于临海市杜桥镇溪口水库泄洪渠阻水段清障工 程的投标书交由位于临海市崇和路159号的临海市印堂数码印刷店编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 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当 事人与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将投标书交由位于临海市崇和路159号的临海 市印堂数码印刷店编制的行为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8月23日, 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标书评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 与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书存在电脑CPUID、主板信息、硬盘信息、 物理地址相同的问题,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及商务标、浙江天 雄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及商务标、招标文件、吴琪第一次笔录、吴琪身份 证、廖小莲身份证、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欧邦公司委托 书、标书信息数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临海 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3日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临海 第 1 页 共 5 页 市杜桥镇溪口水库泄洪渠阻水段清障工程项目招标,且当事人与浙江天雄建 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书存在电脑CPUID、主板信息、硬盘信息、物理地址相同 的问题; 2、张锡茂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 件、张锡茂第一次笔录、张锡茂第二次笔录、邹进湘第一次笔录、邹进湘身 份证、临海市印堂数码印刷店信息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投标经办人张锡茂 与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经办人于2022年8月22日晚分别将用于临海 市杜桥镇溪口水库泄洪渠阻水段清障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书交由位于临海市 崇和路159号的临海市印堂数码印刷店编制; 3、项目中标合同一份,证明临海市杜桥镇溪口水库泄洪渠阻水段清障 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整(¥22249 14元)。 2022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临综执罚先告字 〔2022〕第1000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 市古城街道凯歌路6号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谋取中标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1、对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处项目中标合同金额千分之六 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玖元整(¥13349.00);2、对法定代表人 。 王志华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零壹元整(¥801.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临海农 商银行及农商银行各分理处营业部(户名: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 第 2 页 共 5 页 户,账号:2010000248089030000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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