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1.镇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镇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2.审查事项范围包含“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赋权给镇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镇从《浙江省赋予乡镇(镇)县级审 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中认领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和本表所列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2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4 |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
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
6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
7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
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
9 | 对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
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11 |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 |
13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14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5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16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1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8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
19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0 | 对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21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2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23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
24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25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26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27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不包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2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2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
30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31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
3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
3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34 |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
3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3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三款 |
37 |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38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
3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划转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4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
41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
42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3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44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4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46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47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48 | 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49 | 对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50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51 | 对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52 | 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53 |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
54 | 对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
55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56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57 | 对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58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59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60 |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61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62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63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64 |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
65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
66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部分(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
67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6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6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7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71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72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7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
7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75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7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
77 |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7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7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80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81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82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8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
84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85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86 | 对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8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88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
89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90 | 对加热、摔砸、倒卧、暴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91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9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9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
94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 行政 许可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
95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9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仅限于农民建房) | 行政 许可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
97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 许可 | 《浙江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 |
98 | 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 |
9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00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10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行政 许可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条 |
10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 |
103 | 对乡村违法建筑纠处和强制拆除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 |
104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
105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06 | 对擅自在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07 |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六条 |
108 | 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
109 | 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11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11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 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112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 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13 | 对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14 |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115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116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
117 | 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条 |
118 |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六条 |
119 | 对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20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
121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122 | 对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 |
123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124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125 |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126 | 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127 | 对未建立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不移交财务资料、印章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28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29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30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31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32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133 | 对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未办理编号、未按规定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乘载人员未携带通信设备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34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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