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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罚〔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09 11:28浏览次数:字号:[ ]

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取得浙江省临海市汇溪镇汇合村岭脚村桐岩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047平方千米,生产规模11.673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4年,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

根据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作出的《浙江省临海市汇溪镇岭脚村桐岩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02日)》,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超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边坡开采7.811万吨。

2023年1月31日,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宕渣加工料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679365元。

以上事实,有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员***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浙江省临海市汇溪镇岭脚村桐岩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02日)》、《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2023年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对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3〕7号),并于当日送达给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签收。

本机关认为,临海市磊鑫投资有限公司超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边坡开采7.811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以超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边坡开采7.811万吨矿产品价值1679365元的49%罚款,计人民币822888.85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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