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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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苍海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括苍镇苍海村集体土地931.20平方米用于公墓建设。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931.20平方米为园地。经对照临海市括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3〕1号),于同日送达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苍海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苍海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931.20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括苍镇苍海村集体;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31.2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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