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92/2023-1307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项目管理的相关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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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政办便函〔2023〕19号
的相关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为解决我市项目管理中碰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项目立项、预结算审核、工程变更等相关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项目管理作如下补充: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发〔2018〕16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市政府明确无须发改立项的除外)。2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以计划代替立项,由主管部门(或联合相关部门)发文后按计划实施;无主管部门的镇(街道)项目,由镇(街道)发文后按计划实施。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控制度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办理结算。 在本意见发文前未办理立项手续且已实施的项目,总投资额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办理结算手续;2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先报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办理结算。 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临政办发〔2018〕16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无 办理立项手续的,须经市属一级公司研究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再办理预结算手续。 三、临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参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2〕114号)以计划视作立项,其中涉及到需用地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 四、项目已按规定程序立项,建设时涉及到房屋、管线、道 路等建(构)筑物的征地拆迁,需要复建的,原项目立项等同于政策处理工程立项,但涉及到用地审批的,需按规定程序单独再办理立项。 五、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费用在工程变更备案权限范围内的、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致使工程造价增减的、暂定价或暂定项引起造价增减的,此三种类型不作为工程变更。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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