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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 日期: 2023-06-19 15:20
  •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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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临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机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保护重要目标方案

6 后期处置

6.1  森林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善后处理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以上、以下的含义

8.2  灾害分级标准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制订与解释

8.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限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消防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4 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在把握扑救的主攻方向上,保障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目标安全,保护重要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5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森林消防任务风景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1 市森防指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新闻传媒集团、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铁路办、中国电信临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海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海分公司、市预备役营、武警临海中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森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制定、完善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及时掌握森林火灾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责任和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指导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武部、市预备役营: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临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5)市监委: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6)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集团: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警示标语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

(7)市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8)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9)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0)市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灾后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公墓管理范围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灭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13)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做好对园林及城镇周围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5)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直升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耕季节的野外用火安全。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好A级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18)市卫健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森林消防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20)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牛头山水库库区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21)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海中队:指挥所属的消防、武警等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力施工、电器设备漏电等引发森林火灾事故;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市铁路办: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铁路部门和火车乘客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根据扑火工作需要,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物资的铁路紧急运送。

(25)中国电信临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海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海分公司:负责做好市森林消防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防指机构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灭火组织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由当地指挥机构总指挥任扑火前指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办,市森防指办根据火情动态,按预案规定逐级报上级森防指。

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市指挥部总指挥率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扑火前指,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发出指示或命令,并对相关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森林火情火灾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即有关林火信息和森林火灾扑救情况、受灾损失等,统一由市森防办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森防指办。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办必须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台州市森防指办,同时通报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有可能蔓延到邻县(市、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台州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火灾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首先组织火灾所在地村义务森林扑火队,立即赶赴火场扑救。同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防指机构领导(镇〈街道〉班子成员或值班领导)要立即带领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到现场指挥和组织扑救,并向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安排有关领导在森防指值班室值班,负责火情调度,同时每隔1小时向市森防指报告火情,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明火2个小时仍未扑灭的较大森林火灾,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指挥扑救,市森防指派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在进行扑救,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市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防指机构、市森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要目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义务森林扑火队和有扑火能力的当地群众展开扑救行动。当出现重大森林火情或火灾蔓延无法控制时,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市森防指调动火灾发生地附近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第二层次由市森防指调动全市范围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第二梯队参与扑救。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负责林区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的设防。调动异地森林消防队的,在队伍到达前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要指派熟悉地形路线的向导在路口迎接,并全程伴同扑火队伍,以确保火灾扑灭后消防队员安全下山。

第三层次由市森防指报请台州市森防指调动台州市级森林消防力量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对扑火装备科学有效调配。

(3)森林防灭火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台州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市森火指办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及消防队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森防指办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办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5)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市森防指办负责接收国家、省林火监测中心的林火卫星监测图。必要时,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森防指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实施人员紧急疏散,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医疗保障。

(7)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8)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9)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10)发布信息

由市森防指按照《临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11)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要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12)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5  市森防指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经核实为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公顷;

(2)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2)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3)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国有林场、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0公顷;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Ⅳ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由市森防指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视情况抽调附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5.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3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和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市森防指领导和森防指办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并责成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防指。市森防指办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和台州市森防指。必要时应向市森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火灾情况,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指挥及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在全市范围抽调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5.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2)国有林场、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且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3)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本市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台州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2)根据需要,请求台州市森防指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并按照台州市森防指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保障工作。

(3)市气象局启动应急预案,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请求省森林航空支援。

5.5  保护重要目标方案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设施和高保护价值森林目标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通过阻隔灭火、直接扑火、以火攻火、以水灭火等方法,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5.1  处置对象

高保护价值森林主要以国家4A级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等为重要保护目标,因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重要设施主要以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油库、加油站、弹药库、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危险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等为重要保护目标。

5.5.2  处置措施

(1)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1500米以内,重要目标相关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同时,事发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或在重要目标周围开出50米以上带宽的防火隔离带。市森防指办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火灾现场协调和指导扑救工作,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扑救准备。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1000米以内,且无法控制,启动市级预案,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立即投入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阻隔灭火、以火攻火等方法组织扑救。市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事发地相邻县(市、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应急准备,市森防指负责调度和指挥扑救。

(3)当火灾蔓延距重要目标500米以内,且无法控制,市森防指立即在全市范围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扑救,视情采取直接扑火、阻隔灭火、以水灭火等方法组织扑救。

(4) 当火灾蔓延至重要目标或在高保护价值森林内及在重要设施边缘发生的森林火灾,市森防指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I级响应组织扑救,同时向台州市森防指报告重要火情。当火灾无法控制,请求台州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5)当森林火灾危及军事设施等涉及保密的重要目标时,相关部门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立木材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台州市森防指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6.3  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临海市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经常开展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以保证有足够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风景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都应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3  通信保障

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防指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4  物资保障

各级森防指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要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增援队伍在森林火灾扑救所产生的误工、餐饮及器材装备损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7.6  技术保障

市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防指办负责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鼓励民间志愿队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无人机侦察及基础应急救援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报市森防指办备案。市森防指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4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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