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9/2023-1299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 |
市商务局“以案释法”:广交会中的大买方交易风险莫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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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福建某矿山设备生产企业A在广交会结识了巴西某大型贸易商买方B,在前期的多次沟通和商谈后,买方B到生产企业A参观并下单,订购了价值120万美元的矿山切割设备产品。考虑到买方的信誉和资金能力,秉承寻求良性和长久合作的宗旨,企业A在支付条件上做出让步,与买方B商定付款方式是货物出运后90天内付款,企业A同时向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分公司”)申请并获得了OA 90天8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在企业A按照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并交货后,买方B以市场价格变动、产品滞销为由,在货物到港30天后仍拖欠货款。在屡次交涉无果后,企业A及时向福建分公司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 接到可损通知后,福建分公司立即向买方B发函追讨。买方回函表示承认债务,但由于错判市场行情,所订购矿山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下跌,现行的市场价格已经远远低于采购价格,希望按照合同价格的6折结清货款。福建分公司继续向买方B施压,并明确指出市场变动不是拒付货款的合理理由,要求买方立即支付货款。买方对此并无积极回应。福建分公司勘查后认定,买方B拖欠事实成立,属于买方信用风险,向企业A进行了理赔,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企业的损失。 ■ 以案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方拖欠案件。通过对案件发生及处理过程的简单回顾,我们获得以下启示,供出口企业参考以规避贸易风险。 (一)事前审查新买方的资质,根据中国信保限额安排发货。本案中,买方虽然是当地较大规模的进出口批发商,但根据我司的调查结果,该买方虽进出口业务金额大,但自身并无固定资产;另外,买方长期从事食品进出口业务,并无矿山设备类产品的经营经验,这直接造成了买方对于市场行情的错判。福建分公司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该买方风险为“高于一般风险,谨慎授信”,出口企业由于看重买方大量的进出口金额和后期的合作前景,大额超过中国信保限额承接订单,最后货款无法按时回收。中国信保在此提示,针对大买方,出口企业不可为其“光鲜亮丽”的外表所迷惑,应秉承谨慎原则,全面动态地观察买家信用变化,按照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接单,极力避免超限额发货,造成损失扩大。 (二)及时对账,获取买方书面认债文件。本案中,出口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在保单约定的合理报损时间内申请自行追讨;且在追讨过程中,及时获得了买方书面的认债文件及书面还款计划,为后期的债权主张和追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部分国内出口企业,由于考虑到与买方的长期合作前景,未能要求买方签署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到期后疏于催收货款、督促买方签订还款协议,造成日后合作关系破裂无法主张债权及获得法律保护。中国信保在此建议,在与买方合作初期,必须与买方签订邮件或者传真形式的书面合同,保留相关往来邮件及“四大要件”(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一旦发生买方拖欠风险,应及时要求买方书面确认债务,并采取有效的督促措施,为进一步采取行动进行充分准备。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本文已获授权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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