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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临政发〔2017〕42号
  • 日期: 2023- 04- 04 18: 05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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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122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

 

为引导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引导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提升发展现代商贸

1.对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开发大道、三峰路以东城市建成区范围和江南汽车贸易与服务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零售百货、大型超市等项目,所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半收取。

2.新开办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等商贸企业,营业面积(不含配套仓库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不含古城街道)、12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一年后,单位面积年销售额达3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五年内同一位置不再补助)。

3.商贸企业首次实现销售额2—5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实现5—10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实现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首次被评为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加快培育专业市场 

1.积极开展省级智慧市场、现代商品市场集群及网上网下融合示范市场创建工作,经省级相关部门考核验收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省重点市场、区域性重点市场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贸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未免费开放检测室的农贸市场年检测达7000批次(其中农残4000批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检测达12000批次(其中农残7000批次以上)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

12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新购置用于本企业营运业务的车辆,购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列入固定资产的,按其实际购置车辆投资额3%补助,同一单位当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年运输业务达1万标箱以上,(以报关单为准)按每标箱10元奖励,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当年新购运力单船1万吨以上(在临海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船龄10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60元一次性补助,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40元一次性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五年内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落户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的,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0%

3.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其中同时满足34两条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

(四)提高房地产业发展水平。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验收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发展科技、商务、信息产业。首次被评为省行业百强的法律、会计、评估、策划、研发设计、测绘、工程勘察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市内职技校培养的机械加工(含数控)、机电、旅游服务管理、建筑、船舶、汽修、物流、电子商务等专业毕业生,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每位补助给学校150元,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每位补助给学校500元。

(七)推进标准化建设。具体参照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国家级立项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没有上级补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八)培育重点企业

1.首次被认定为省、台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财务健全、配合统计工作,纳税申报金额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培育行业龙头

1.每年在金融、商贸、专业市场、现代物流、旅游休闲、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在台州具有一定影响或特色的行业中,根据其入库税收、用工人数、企业规模、带动效应等指标以及在省、台州市的排名情况,评选行业龙头企业(重点行业可放宽到2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年度市内税收入库3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功勋企业家评选。

三、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支持服务业集聚提升。当年度列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对所在镇(街道)专门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形象宣传等。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一)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以审计或决算报告为准,下同)2%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150万元;列入台州市、临海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2%贴息,其他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100万元。上述服务业重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贴息资金均在项目竣工验收、开业后兑现。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桥梁等作用,对活动正常(有服务或活动记录可核查,每年活动或服务两次以上)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不含公共服务业行业协会),前三年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每年评选优秀行业协会1-3名,给予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协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费用支出和活动经费补贴。

(十三)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企业家培训,为企业家与专家、学者搭建交流平台,利用MBA研修班、企业家培训班、优秀企业考察等方式,持续提高企业家经营管理水平。

四、附则

(十四)电子商务、休闲旅游业、金融业、文化产业、健康养老服务业等政策另行制订。

(十五)服务业中涉及品牌、信息化、企业上云、节能减排、软件产业发展等事项执行工业扶持政策中对应项目的奖励或补助标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十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业引进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七)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我市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本办法。

对考核年度偷漏税受到查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办法扶持。

(十八)同一企业,获得不同事项奖励(补助、贴息)的,可以兼得;同一事项(本办法有说明除外)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一项执行。

(十九) 本办法兑现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镇(街道)签署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局(服务办)汇总,再由市发改局(服务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在政务网上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服务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兑现。

(二十)此前我市出台的服务业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发改局(服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1 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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