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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3-1293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1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3-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做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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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做地”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做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应,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范围内“做地”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做地”,指由政府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拆迁、收购、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形成“熟地”交付,再对“熟地”进行供应的过程。 第四条 “做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元开发、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做地”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做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做地”过程中相关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做地”主体包括: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公司。 第二章 区块单元划分 第六条 区块单元是指以收益核算为基础,以承载相应责任和权益为原则而划定的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土地开发单元。 第七条 每个区块单元应当落实一个“做地”主体,根据区块情况采用相适应的开发模式和政策支持,形成空间利用集聚、土地价值量化、利益分配优化的共赢格局。 第八条 区块单元的划分和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划符合、规模合理。区块单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确保区块单元的相对完整。 (二)功能完善、重点突出。划定的区块应当为城市功能打造和土地经营的重点区块,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更新区块。 (三)民生优先、基础先行。以人为本,优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整体平衡、多方共赢。区块单元内土地收益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投入能基本平衡,或有盈余;妥善处理原居民的征迁补偿问题,实现原居民、政府、开发商和社会的共赢。 第三章 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区块单元范围内规划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地块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地块纳入年度“做地”计划;“做地”计划项目内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需纳入年度征收计划。 纳入年度“做地”计划的地块,当年应当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下一年度原则上能通过验收。 第十条 年度“做地”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 “做地”项目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符合发改主管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做地”计划以城市规划、征收(拆迁)年度计划、收储计划和供应计划为主要依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编制,计划应当包括“做地”主体、地块名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主要规划用途、地块现状、费用测算、资金来源、预期收益、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还应明确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日期。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做地”主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申报下一年度“做地”计划,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做地”主体,根据“做地”进展、土地市场供求变化等有关情况,年中可对年度“做地”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地块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做地”地块以项目形式由“做地”主体按规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年度“做地”计划,“做地”主体即项目主体。 “做地”主体应编制“做地”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做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现状用途、规划用途、地上附着物现状、地块拆迁工作方案、地块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做地”成本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进度控制方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 “做地”主体负责办理“做地”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和土地报批。 第十六条 “做地”地块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做地”主体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做地”地块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补偿的,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4号)执行。房屋征收、收购补偿相关工作由征迁主管部门、征迁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购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与被征收人或被收购人协商,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收回收购协议后收回相应的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注销,相关费用由“做地”主体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做地”主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地块范围内土地报批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后,应负责片区范围内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和市政配套等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评估、征迁等工作,“做地”主体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条 “做地”主体“做地”完毕,达到地块权属清晰、场地平整封闭、基础配套完善、影响条件明确、前期手续完备等标准并验收后,在土地供应前可申请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库。 第五章 “做地”资金拨付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 “做地”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征收拆迁补偿奖励费;收购、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红线外征地补偿费;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包括实施前期开发投入的围墙、填渣、场地平整、供水、供电、通讯、燃气、道路等施工费用和综合管线迁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他前期费用);安置房建设成本;“做地”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设计、监理、咨询、测量、评估、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经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做地”工作经费按工程实际投入10%计取。 第二十二条 “做地”资金结算标准。 红线外征地补偿费参照红线范围内补偿标准。 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清表)费用按亩均500元计,面积按实计算。 填渣工程由“做地”主体组织实施。渣土由“做地”主体自供或调配的,费用按渣土成本和装运填承包款组成进入做地成本;渣土需外购的,费用按货物类采购采用最低价评标确定并进入做地成本。 综合管线迁改工作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迁改费用原则采用按实补偿或包干补偿,按实补偿费用以中介机构结算报告为准,包干补偿费用以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为依据。 原则上,管线复杂或产权不明晰的迁改工作也可打包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按合同约定结算,直接纳入做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做地”主体资金预拨。 征收拆迁补偿费预拨。镇(街道)、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申请,填报《“做地”资金征收拆迁补偿费预拨审批表》,提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协议等材料,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做地”主体申请预拨资金,签订相关协议后“做地”主体按进度预拨资金。 红线外征地补偿费拨付。红线外征地范围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含),镇(街道)、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填报《“做地”资金(红线外征地补偿费)审批备案表》《红线外征地补偿费明细表》,经审批后向“做地”主体申请预拨资金,签订相关协议后“做地”主体按进度预拨资金;待支付完毕后,提供依据材料和支付凭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超用地红线面积范围5%以上的报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做地”资金预拨及结算。 “做地”单元内每出让一宗用地,“做地”主体提供已发生的支出项目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在支出金额内按不超过净出让金的60%预拨“做地”经费。 “做地”单元完成后,“做地”主体提供征收相关审批表、明细表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和工程类项目预算审核情况表、结算审核情况表、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由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第六章 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做地”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做地”进度、“做地”质量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做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做地”成本,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做地”平稳推进。 第二十七条 “做地”主体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做地”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做地”资金(征收拆迁补偿费)预拨审批表 2.“做地”资金(红线外征地补偿费)审批备案表 3.XX地块红线外征地补偿费明细表 附件1 “做地”资金(征收拆迁补偿费)预拨审批表
附件2 “做地”资金(红线外征地补偿费)审批备案表
附件3 XX地块红线外征地补偿费明细表 填报单位: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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