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88/2022-1279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退役军人〔202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临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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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现将《临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临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确保我市共同富裕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和《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台退役军人〔2021〕6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的实际需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积极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工作。 市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临海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与标准 帮扶援助分为生活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他临时性援助和社会化援助7种方式。 第七条 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退役军人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援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调整的,生活援助标准相应调整,体现优待性。 第八条 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20%给予医疗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视情为其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 第九条 住房援助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三属”,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切实按照《临海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实施意见》(临政办法〔2018〕164号)、《临海市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临政办法〔2019〕102号)、《临海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办法》(临政办法〔2020〕65号)规定执行,确保退役军人的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临政办法〔2020〕83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发〔2020〕4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 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按其当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到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以法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给予每人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给予创业贷款贴息。其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依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18〕24号)。 第十二条 其它临时性援助 主要情形: 1、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援助,援助标准不高于临时性救助标准的3000元。 2、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援助标准不高于临时性救助标准的3000元。 3、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给予5000元一次性援助。 4、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情形。 其它临时性援助按照“同一事由申请一次”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按最高标准援助。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实物发放和上门发放现金,发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或中止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家庭条件改善,不再满足帮扶援助前提条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帮扶援助工作依申请办理,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市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印证材料、需帮扶援助的证明材料、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三)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开展审核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责任部门申请复核。 (四)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原渠道办理。紧急情况时,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档案,确保应帮尽帮。 第十七条 市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部门要定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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