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诈骗
【案例内容】以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的网络诈骗集团,利用相关网络平台为信托,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推广员(外宣)、培训员均有提成。 吴某的家庭情况特殊,一家五口,公公、婆婆60多周岁且体弱多病,常年吃药,儿子才3周岁,丈夫(独子)一直在外打工赚钱,吴某在家负责照顾老人孩子。因此吴某不能从事固定性的工作,只能打零工、散工来补贴家用。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想要找份兼职工作赚钱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当吴某在微信群(朋友圈、网络平台)看到有兼职工作的信息:即交98元会员费加入平台后可以做任务,完成任务就可以获取相应的佣金,每天最多可以赚200多元时,于是和几个认识的朋友一起支付了会员费准备做任务赚佣金,但吴某发现平台里面根本没有任务可做,哪怕有些任务挂着,都是一些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感觉被欺骗了。于是吴某和其他加入会员的朋友一讨论,判断被骗了,做任务根本赚不来钱,于是就果断放弃了做任务。其他几个朋友被骗后,就自认倒霉,但吴某很不甘心,因为家庭经济情况,再加上初中文化,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在平台上看到有招收推广员宣传平台来赚取报酬的时候,而且不用交会员费,只要把人拉进平台再让其交纳会员费就有提成。吴某想要把被骗的钱给赚回来,怀着试试看的态度,按照平台的指示套路,通过复制黏贴平台事先准备好的信息,到微信群发送平台招兼职做任务赚钱的广告,结果当吴某得到第一笔提成的时候,尝到了甜头,一天就赚回了被骗的会员费,但吴某认为自己找到了补贴家用的好办法,明知这样帮平台发宣传广告骗取他人的会员费是不对的,但一直在平台担任推广员来获取提成。 最后,诈骗集团的网络平台被受害群众举报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检察院支持起诉,最后法院进行宣判: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判罚,而类似吴某这种平台的推广员和培训员也因为自身的行为被相应的处罚。吴某因为参与时间长达两年,参与诈骗数额20.5万元,非法获利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4.5万。 【调查与处理】这是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以及被害人众多的特大网络诈骗案件。本案当中,吴某扮演了两种角色,一种是受欺骗的被害者,另一种角色是诈骗的实施参与者。 首先吴某作为受欺骗的被害者,她的家庭困境以及为了补贴家用加入平台会员来赚取外快的心情以及被骗取98元的会员的遭遇,是令人理解和同情的。但是作为诈骗的实施参与者,吴某明知这样帮平台发宣传广告骗取他人的会员费是不对的,但为了赚钱补贴家用,一直在平台担任推广员来获取提成。她这种以骗取他人钱财达到补贴家用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同时也触犯了法律,构成的诈骗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构成诈骗罪处罚:犯本罪的,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吴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参与平台诈骗数额20.5万元(数额巨大),非法获利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罚金4.5万。因此,吴某的犯罪成本是巨大的,虽然她的出发点是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要构成犯罪的,怀着侥幸心理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了犯罪,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赚的钱)要予以没收,还要面临4.5万元的罚金,自己更是要进入监狱改造,非但没有减轻家庭的压力,还给家庭带去了巨大的伤害,承受了不可承受之痛(老人孩子无人照看,丈夫无心工作)。 【典型意义】呼吁:不懂法不是逃避法律惩罚的理由,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通过此次以案说法,大家能够引以为戒,特别在疫情期间,想在网上通过兼职赚外快的人,在微信群、朋友圈以及网络平台上看到招兼职广告或他人介绍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甄别网络诈骗,既不要做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更不能因为一念之差,成为网络诈骗的实施和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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