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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企业信息公开指南
  • 日期: 2023-03-10 11:04
  • 来源: 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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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企业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临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4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576-85181016

传真号码:0576-85320093

邮箱地址:821475247@qq.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48号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 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供电企业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2.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

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8.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9.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10.“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

11.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单位编制了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包括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质量情况、停限电有关信息、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话、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等14个一级类别,详见附件。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当前供电企业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建议提案、回应关切”等内容。

2.编排体系

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为:

临海市政府门户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linhai.gov.cn/col/col1229708521/index.html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平台 https://xxgk.zj.sgcc.com.cn/xxgk-web/#/

此外,本单位还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同时也可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供电企业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76-85181016。

三、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企业信息。本单位提供企业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企业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企业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2.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需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临海市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供电企业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比如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企业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3)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公开内容与自身相关的描述;

(5)承诺所获取的企业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海市市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国网临海市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企业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企业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5.《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企业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6.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对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3)本单位依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8.收费形式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附件:企业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公开信息条目

公开内容

网址目录

生成日期

1

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组织机构--本机关简介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

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3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4

供电质量情况

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

临海市要闻——便民资讯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政策文件和相关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

5

停限电有关信息

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临海市要闻——便民资讯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6

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7

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8

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十项承诺”、“十个不准”、12398和95598服务投诉举报电话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9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10

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按季度更新

11

信息公开指南

企业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

信息公开目录

企业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

信息公开年报

企业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每年3月5日前

14

“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

“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

公告公示——其他业务公告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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