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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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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民政部门共享至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核对上述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即时救助。 (二)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三)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二、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 (四)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三、财政补助政策 (五)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将继续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政策予以支持。从2020年起,对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危房修缮最高补助15000元;对危房进行拆除后新建或进行改建和置换的每户最高补助30000元,只有一个人口的家庭最高补助25000元。超过最高补助标准部分由住户自行负担,最高补助标准以下则按实结算。救助补助经费除上级部门补助外,其余额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六)财政补助资金在使用上坚持节约、实效、规范、可控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项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方可进行建设,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15%补助资金,其1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下拨至市建设局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专项账户后,再拨付至镇(街道)财政账户进行支付,汇入农村困难家庭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发放。工程竣工后由镇(街道)组织验收初审合格后,并经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中确定解危的, 以镇(街道)为单位集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书》及镇(街道)确认的第三方审核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造价报告书,经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席会议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并将剩余的补助资金下拨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由镇(街道)汇入农村困难家庭个人银行账户。 (七)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由镇(街道)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并签订协议,经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席会议审定后,可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由镇(街道)组织验收,经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书》中确定解危的和镇(街道)确认的第三方审核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造价报告书, 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集中上报,经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席会议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其补助资金可直接下拨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八)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九)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支持政策。 (十)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属地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 四、补充条款 (十一)因异地重建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宅基地落实困难等原因造成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难以实施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为危房改造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确保危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得到改造。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域土地整治、“空心村”整治、“一户多宅”整治等,积极推进村庄、特别是无历史文化和古村落保护价值的老旧房屋连片改造,彻底消除农房安全隐患,解决处于连体危房的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暂时难以通过成片改造解危的,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采取异地重建、临时安置、安排借租等多种有效途径解决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 (十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关系,抓紧建立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统筹解决好辖区内城镇和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但相关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五)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属地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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