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80/2023-1332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
发布单位: | 上盘镇 |
【社会救助】临时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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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每人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临时救助。 (六)对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12倍的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对测算困难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或救助金超过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可探索不等额按月分次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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