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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日期: 2023- 11- 16 15: 19
  •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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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被征迁人:

为推进钓鱼亭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改善产业园区周边村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拟定《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231116-20231215日)。

如对《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逾期视为同意。

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钓鱼亭智能制造产业园峙山区块征迁指挥部或峙山村村委会。

联系人:严长龙、洪昌卫;联系电话:85639353

特此公告。

附件:《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

                        20231116日      



附件

 

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钓鱼亭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改善产业园区周边村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邵家渡街道23-14地块(以公布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次拆迁安置为宅基地或高层套式安置二种方式,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列入协议内容,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自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定。

第五条 以宅基地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确定补偿价格,重置价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2029号)执行。以高层套式方式安置的,根据安置户自愿选择的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采用重置价或者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房屋装饰补偿可采用包干或按实评估两种形式,由户主在房屋装饰评估前选择补偿方式,一旦选择按实评估的不能再选择包干方式。房屋装饰包干标准如下:无装饰的毛坯房,不予补偿;简易装饰的,按照100/㎡进行包干;精装饰的,按照300/㎡进行包干。自启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存在抢装修等现象的,抢装、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安置

第八条 拆迁户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04号)文件规定落实宅基地。1-2人的小户安排1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50㎡;3—6人的中户安排2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0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25㎡。人口界定时点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拆迁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建房申报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有效人口计算;人口减少的,不予核减。

第九条 对于拆迁户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造成安置房屋自然间数少于拆除房屋规划自然间数的(自然间面积≥35㎡),允许对该户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进行审批安置(最高不得超过大户安置标准)。

第十条 为利于规划编制,节省土地资源,对拆迁户自愿放弃的安置宅基地按18.6/间予以货币回购。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地块位于83省道南侧市苗圃场国有土地。宅基地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安置区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25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与村方进行包干补助。

第四章 高层套式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户人口认定及安置标准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套式安置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9号)执行。安置面积按照有效人口计算,按每人80㎡进行安置,单人户可安置110㎡。政府确定的选房定位抽签时间前为多个男孩且均未婚的家庭户,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80㎡。人口界定时点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拆迁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选房定位抽签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有效人口认定;人口减少的,不予核减。

第十三条 套式住宅异地安置在邵家渡街道兴汇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套型建筑面积分别设计约为80㎡、110㎡、140㎡,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户在签订协议时应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

第十四条 每户无偿配置1个车位和半个储藏室(每个储藏室以套内建筑面积4.5㎡为标准),涉及贮藏室面积超出或不足的,以货币形式结算,贮藏室超标准安置面积按3600/㎡支付购房款,若安置面积不足的按3000/㎡进行补差。若需另外购买车位的,每个车位定价10万元。

第十五条 根据被征收房屋采用重置价或市场价值评估的不同补偿方式,实施相对应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可自愿选择以下二种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采用重置价评估补偿的安置方案。

1.根据本户有效人口每人80核定的安置面积,安置户可采取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回购安置相结合两种方式,货币化回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安置总面积一半。

2.安置户安置面积在限额内按照综合成本优惠价4100/㎡支付购房款。

3.因安置房套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限额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0700/m²支付购房款,每户允许最多增购20㎡;

若安置面积不足限额部分,按6600/㎡进行货币补偿。

 4.货币化回购单价按6600/㎡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值评估补偿的安置方案。

1.根据本户有效人口每人80㎡核定限额安置面积。因安置区块差异,限额内与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综合成本优惠价4100/㎡支付购房款;限额内超出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7500/m²支付购房款。

2.单人户可安置110㎡,按综合成本优惠价4100/㎡支付购房款。

3.拆除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合法的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可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安置,最高安置面积不高于240 m²,不足120 m²的按120 m²安置,按综合成本价7500/㎡支付购房款。

4.因安置房套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限额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0700/m²支付购房款,每户允许最多增购20㎡。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

(一)拆迁房屋补偿款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给予支付。

(二)安置户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购房款,正负零时支付40%;楼层平均数达到8层时再付32%;项目有6栋房屋封顶时再付24%;交房前须结清4%尾款。货币化回购款多于购房款的安置户不用按进度支付该款项。未按规定时间内上交购房款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处理。

(三)货币化回购款在安置房交房时进行结算支付。

第五章 奖励及其他补助

第十七条 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条款给予奖励:

(一)给予其房屋重置价及装饰等评估总额的8%奖励;

(二)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因该安置地块地质特殊,给予其建房软基处理奖励每间4万元;

(三)对选择高层套式安置的,给予其奖励1个车位和半个储藏室。

第十八条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57号)文件规定进行确认,对未经确认的建筑,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腾空交付后,对拆迁户进行过渡安置,过渡期过渡房补助标准为300//月(家庭人口少于等于3人的,对该户增加1个人口进行补助;4人及以上的按实际人口进行补助),宅基地安置过渡期限最高不超过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地农转用批复之日后1年;高层套式安置过渡期最高不超过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后6个月。

第二十条 搬家补助费按安置户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公布,并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户签订协议时,必须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权证提交村民委员会,待统一拆除后办理注销手续。本方案实施前已自愿签订协议书,所享受权益并未违背本方案规定的,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如其他涉及本地块有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邵家渡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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