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简称“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办)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同)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第二章 采购审批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类别和采购金额大小,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分级分权管理采购决策机制,实行决策人负责制。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公司采购审批制度,采购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采购车辆的,按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审批,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按规范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执行程序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按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采购。坚持比质、比价、按期、按量采购的原则,鼓励国有企业进行团体采购和集团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时,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应重新进行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年度采购计划经集体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入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采购,国有企业需填写《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备案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至400万元(不含)的,按照法定适用的招标采购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由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以下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第九条 资金为自筹的,国有企业应填写《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附件3)。 第十条 国有企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信用度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将采购公告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布,并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要求,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权责。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办理必要的验收手续,以对其质量、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禁止违规采购,市属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在修订完善后须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部门,依照本意见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提供政策指导。国有企业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市属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市公管办负责国有企业采购进场交易综合协调。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部门及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应列入企业内审重点内容。企业应定期开展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对违反本意见造成的采购管理混乱、应公开招标而未执行或公开招标造成投标人或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应责令国有企业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计划表 2.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备案表 3.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附件1 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计划表
附件2 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分类”一列选填货物类、服务类。 附件3 临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自筹资金 落实、支付承诺函 临海市财政局: 我企业本次采购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需使用资金__________ 元,由我企业_________资金解决。采购活动结束后,我企业承诺: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向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于不及时支付资金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纠纷,均由我企业负责。 承诺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函一式叁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采购企业备案各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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