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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32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54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2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日期:2023-10-16 14:4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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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业经济发展水平,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一)鼓励商贸企业提升纳统。

1.首次作为年度新增纳统的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且纳统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作为月度新增纳统的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五年内同一位置同一实际控股人同一经营业务不重复奖励)

2.月度新增纳统企业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8万元奖励;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奖励;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45万元奖励;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奖励;销售额2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万元奖励;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奖励;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45万元奖励;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给予95万元奖励;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奖励;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45万元奖励;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奖励;营业额8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95万元奖励。

(二)鼓励招商引贸。经认定的符合招商引贸条件的批发企业,当年月度新增纳统销售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每超1亿元给予7万元的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增速超35%的,当年按上述标准继续予以奖励。经认定的符合招商引贸条件的零售企业,当年月度新增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每超1000万元给予7万元的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增速超25%的,当年按上述标准继续予以奖励。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对纳统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2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0%以上(含)的,给予80万元奖励。

2.对纳统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0%以上(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15%以上(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6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15%以上(含)的,给予45万元奖励;对纳统销售额6亿元以上(含)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10%以上(含)的,给予70万元奖励。

3.对纳统营业额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7万元奖励;对纳统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纳统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25%以上(含)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含)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15%以上(含)的,给予40万元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商贸企业,当年即按纳统销售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含)的,每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正增长但未达到20%的,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为限。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支持商贸品质提升。

1.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开办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等商贸企业,营业面积(不含配套仓库面积)6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并且三年内年销售额纳统30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五年内同一位置不再补助)

2.鼓励餐饮业优化提升。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六)支持汽车销售品牌引进。对新引进纳统我市的汽车销售品牌,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经营主体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7.5%的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45万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75万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1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且装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50万元。

(七)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对新引进纳统我市的新能源汽车独立品牌,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八)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台州、临海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商务部门年度展会目录),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按每个9平方米计算),全年最高奖励5万元。

四、鼓励促进消费活动

(九)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省、台州市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含),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100个以上(含)—200个、200个以上(含)—300个、300个以上(含)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 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促进电子商务提速增效

(十)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含),且园区入驻电商企业年销售总额2亿元以上(含),对年纳统零售额1亿元以上(含)—8亿元以下的,给予电商园区运营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纳统零售额8亿元以上(含)—12亿元以下的,给予电商园区运营方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纳统零售额12亿元以上(含)的,给予电商园区运营方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内每净增纳统电商企业1家,给予园区运营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对运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直播间10间及以上)、2000平方米(直播间20间及以上)、3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30间及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经认定,新建设批发平台年纳统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零售平台年纳统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且增幅15%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的纳统批发电商企业,且年度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对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纳统零售电商企业,且年度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直播应用。企业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含临海农特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临海农特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建成省级公共海外仓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的,对海外仓租金给予5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十六)对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跨境电商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总量首次达到100笔且金额突破10万美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布局集货仓。对单个运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首次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进出口集货仓,分别给予运营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等创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电子商务协会的平台支撑作用;对活动正常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给予每年工作经费3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协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费用支出和活动经费补贴。

(二十一)设立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工作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电子商务工作的会议、培训、论坛、峰会、大赛、宣传推广、数字化项目、办公等支出。

六、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低价值物回收。对年回收废玻璃或废旧针织品200吨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元/吨的补助,给予回收泡沫企业200元/吨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七、附则

(二十三)享受上述政策的商贸企业,须经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且在临海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二十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递级补差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新增纳统、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条款除外;享受第二条“鼓励招商引贸”条款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包括新增纳统在内的其他补助政策。

(二十五)工业企业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业分开核算,并在企业登记代码、开票销售、企业纳税上须列入商贸业范围统计。原工业企业对分离后的商贸业企业须占绝对控股地位。

(二十六)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二十七)对我市商贸业及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商贸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

(二十八)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我市商贸业有重大贡献的商贸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二十九)本政策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2023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政办发〔2023〕5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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