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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32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55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2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 日期:2023-10-13 15:1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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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建设总体部署,积极打造产业发展核心平台,集聚创业创新要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总部经济商务区定位,建设融现代建筑与人文景观、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商务与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业态集聚区,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工作,加速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城市发展新动力。

二、入园开发建设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入园开发建设的条件。

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美元)且上一年度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企业;

3.上一年度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年度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1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企业及其他新业态等);

5.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二)入园认定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详实的可行性报告。

2.由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准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准入评估小组)对申请开发建设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作出评估意见,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3.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有关协议书。

4.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和总部经济商务区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划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企业(包括联合体)参加土地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再与其签订履约等相关协议。

三、入驻对象

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市公司及企业总部或企业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核算中心;

(二)建筑业、房地产、工业企业总部;

(三)金融服务企业;

(四)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及物流企业;

(五)信息服务企业;

(六)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企业;

(七)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企业;

(八)限额上餐饮、宾馆酒店、商贸零售等服务业,本条仅限于裙楼商业部分;

(九)经准入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产业(项目)。

入驻程序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规划建设管理

(一)建设范围。总部经济商务区的区域范围为北至大洋路、南至柏叶路、东至河阳路、西至洛河,总占地面积约253亩(一期6幢已建成,总占地面积约75亩)。

(二)供地方式。总部经济商务区土地实行公开出让,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规划条件等综合评估确定。

(三)开发建设方式。土地竞买申请人可申请独幢开发建设,也可联合开发建设总部大楼。联合开发的,须在《临海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管理协议书》中明确出资比例,参与竞拍企业名称等。

(四)规划管理。总部经济商务区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筹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之后,按照总部经济商务区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组织实施,设计建设方案报市相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五)建设管理。

1.开发建设企业自供地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公共地下设施以及地上室外部分,包括水、电、燃气管道、通讯、智能、排水、排污、中心广场、物管用房、公共停车场、区内道路、广场铺装、公共绿化、公共亮化照明、公共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部分,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各幢负责分摊相应的建设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在《临海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3.总部大楼产权人首次申请登记时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即一企一证。总部大楼用于企业自用办公,不得改变大楼使用功能及用途,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裙房商业部分除外),不得增加卫生间设施,不得用于住宅及公寓,必须按规定的业态经营。违反规定经营的企业根据《临海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五、运营管理

(一)新增企业。新增引进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从大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开始,5年内年均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300元/㎡(按建筑面积)的或累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1500元/㎡(按建筑面积)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不包括在本市取得土地开发建设产生的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部分),下一年度可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企业入驻及管理办法》与企业签订《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入驻企业监管协议》,经准入评估小组审核后允许其分层择优转让给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但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其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50%。

(二)存量企业。存量搬迁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以大楼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上一年度为基数年,入园后5年内年均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300元/㎡(按建筑面积)且每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0%的,下一年度可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企业入驻及管理办法》与企业签订《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入驻企业监管协议》,经准入评估小组审核后允许其分层择优转让给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但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其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50%。

(三)违约责任。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自大楼投入运营使用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年均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得低于300元/㎡(按建筑面积)。入园开发建设企业年均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低于300元/㎡(按建筑面积),根据《临海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四)市属国有公司。鼓励市属国有公司开发建设商务大楼,吸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及创业创新企业入驻,具体入驻条件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担任,负责总部经济商务区布局规划、建筑设计、入园企业认定及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总部经济商务区管理工作小组和准入评估小组。总部经济商务区管理工作小组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抽调若干人员组成,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规范总部经济商区的管理秩序。准入评估小组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工商联、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企业的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二)全面协调,优化营商。

总部经济商务区招商引资工作由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投资促进中心共同牵头负责落实,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面掌握园区企业动态,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及时解决企业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升园区整体营商环境,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共同做好总部经济商务区的开发、建设、招商、服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

(一)本意见从自2023年11月9日起实施,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3〕5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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