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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3-132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农〔2023〕159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65-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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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和种植经济效益,实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临海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临海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海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 第三条 除上级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外,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支持政策执行期为2022-2024年,到期后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资金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助。包括对粪污收集处理提供服务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给予补助;对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补助;对农户、合作社等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补助;以及对开展施肥调查、效果监测和试验示范费用的资金。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管理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申报管理、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项目实施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编制、申报,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试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试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重点领域 第六条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粪污收集、还田服务组织;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类经济组织;承担施肥调查、效果监测和试验示范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结合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一)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组织补助。对粪污收集处理提供服务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给予补助。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测算各环节投入成本给予补助。 (二)粪污还田服务组织补助。对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还田面积、使用数量等测算机械翻耕、用工环节投入成本给予补助。 (三)应用商品有机肥补助。对农业生产主体购买应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补助。 (四)施肥调查、效果监测和试验示范所需的费用。根据调查和效果监测点位的取土和化验、评价费用等所需费用由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支出。 (五)其他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需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支持重点,对采取补助方式的项目,实行申报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服务主体需在实施前一个月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主体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星期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后,要按照“看得见、有标准、能量化”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内容、投入资金,包括面积、数量、补助金额等进行细化和量化,做到实施区位明确,投入准确合理,规范科学。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要分别落实监管责任人,负责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切实加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主体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拨付 第十一条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组织补助。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测算各环节投入成本予以补助。对液体粪污收集处理提供服务的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30%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固体粪污收集处理提供服务的企业,运输和堆肥发酵成本核定为353元/吨,补助标准105元/吨。 (二)粪污还田服务组织补助。对提供粪肥还田翻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还田面积、使用数量给予补助,大田作物使用粪肥亩均一吨以上且需及时翻耕的,核定翻耕成本费用136元/亩,补助标准40元/亩;未经翻耕使用的不予补助。对提供粪肥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用工给予补助,依据粪肥使用在耕地和园地作物上的数量和面积给予作业用工补助,固体粪污每亩使用一吨以上的,核定用工成本300元/亩,补助标准90元/亩;液体粪污不予补助。 (三)应用商品有机肥补助。对农业应用主体购买粪污收集处理服务主体制作的符合标准且经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后销售的商品有机肥给予补助。农业应用主体购买销售单价为500元/吨以上的商品有机肥的,补助标准为250元/吨,其中中央资金补助为150元/吨,地方资金补助为100元/吨;购买销售单价为500元/吨以下的商品有机肥的,中央资金按30%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不变。商品有机肥应用补助资金不超过上级补助总额的10%。 (四)施肥调查、效果监测和试验示范所需的费用。根据调查和效果监测点位的取土和化验、评价费用等所需费用全部由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主体的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与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或公开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街道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验,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复验、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邀请临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人员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农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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