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房屋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1-09 14 : 13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 因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3〕1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1533㎡,其中征收工业用房13户,建筑面积约29767㎡,征收住宅房屋2户,建筑面积约1766㎡。未登记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4811㎡,最终以认定结果为准。

    具体见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3.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4.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附件1

     

    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展示台州府城文化魅力,解决临海旅游的公共集散和停车难问题,提升市政公用设施,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1533㎡,其中征收工业用房13户,建筑面积约29767㎡,征收住宅房屋2户,建筑面积约1766㎡。未登记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4811㎡,最终以认定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

    (七)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政府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评估相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工业用房、置换土地或标准厂房的市场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0月26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0150元/㎡。

    九、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置换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土地置换。

    1.土地置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的企业;(2)被征收工业用房用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

    2.土地置换控制标准: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确因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安置用地面积的,有土地空间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用地面积和置换用地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安置地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安置地价值高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安置地价值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9.安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参照对应行业标准地指标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履约协议。

    (三)标准厂房置换。

    1.标准厂房置换条件: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当年)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B类的企业。

    2.标准厂房置换控制标准: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和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标准厂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被征收人置换标准厂房价值高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置换标准厂房价值低于被征收人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被征收人应遵守安置标准厂房相关要求。

    标准厂房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4.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计发,每本不动产权证视为一户。

    8.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且不超过新购置住房购房款3%的补助。领取购房补助,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本次征收的安置房为荣安·山海麓园(政府持有返还住宅),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1.安置房源。

    荣安·山海麓园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2800元/㎡,提供高层住宅110㎡、140㎡两种套式房型,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地下停车位一只,人防车位8万元/只,有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10万元/只。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

    3.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9146元/㎡)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安置地块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备案均价的90%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进行结算。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3、4。

    4.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计发。

    6.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7.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计发,每本不动产权证视为一户。

    (三)房票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根据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

    2.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但其中购房补助不再享受。

    3.房票票面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增加补偿金额、装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并入房票票面金额。

    4.房票发放。

    (1)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领房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2)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可以确定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5.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新建商品房,或者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购房补贴有效期限为10个月。

    (3)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购房使用的票面金额。

    (4)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

    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根据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和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享受不同的房票补贴。票面金额(含房票补贴)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5)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和套现。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补贴部分金额。

    6.房票补贴及结算。

    (1)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的,房票票面金额全部一次性兑付结算。房票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结算。

    房票补贴如下: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8%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6%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0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2)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在房票生效10个月后结算。房票补贴按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给予一次性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3)房票记载人未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房票生效10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结算,不享受相应房票补贴;房票生效10个月后可申请房票票面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并可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7.房票兑付。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房票记载人未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生效10个月后凭房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后收回。

    8.其它关于房票补偿的相关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执行。

    十一、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二、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22〕70号)进行处置;处置后该宗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再采用本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收。

    (二)工业用房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三)工业用房征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包含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但不包含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材料费补助。

    (四)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临海江南旅游服务综合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附件3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总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4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仅适用于住宅房屋评估)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