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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3- 01- 16 20: 51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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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文件规定,坚持标准引领,配套优势,积极引进,提质增效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电动车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规范提升和发展壮大我市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促进我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引导企业规范生产

第一条  坚持标准引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作交流,深入推进企业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

第二条  强化精准服务,做好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生产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和3C认证。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经认定当年研发费投入在50万以上、不足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1.3%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按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科研院所、市外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科研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加强质量、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具体品牌奖励政策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执行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第七条  对装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普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装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改项目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执行。

第八条  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信息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信息化)改造项目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28号)执行。

第七、八条补助额度不受企业当年地方发展贡献限制。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工业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销售收入达亿元以上的企业,电动摩托车在2019进入工信部产品目录并通过3C认证的车型,每款车型给予5万元奖励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车型,每款车型给予3万元奖励。

本条款补助额度不受企业当年地方发展贡献限制。

五、支持优质项目落户

第十条  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在本市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企业,在土地、环境容量、用能等资源要素上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新引进租赁厂房的企业,销售收入达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三年房租优惠,每月予以补助3/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按20%奖励给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的,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原有企业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3年内,以2018年地方社会贡献为基数,实现的增量部分按20%奖励给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的,实现的增量部分3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对企业大额投资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处理。

六、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规划引导,积极创建小微企业园,推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集聚发展

七、附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特指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整车企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享受除第十二条外的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但涉及同一事项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地方发展贡献企业部分仅指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上交的其他税费、各种基金。企业所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量,除条款中注明外。

第十七条  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企业年度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当年度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取消市本级给予的一切荣誉、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本意见从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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