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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2-1253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2-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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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促进海洋捕捞业有序发展,减少海上渔船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国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渔民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支持我市沿海渔民压减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以及纳入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的内陆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帆张网、涉氨冷藏等破坏资源和安全隐患较大的国内海洋渔船。 从外县(市、区)异地转入临海的渔船不作为当年度减船对象。已获取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五年内不作为减船对象(以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起算)。 二、目标任务 以2021年异地挂靠调整后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数为基数(渔船数量671艘,总功率124075千瓦),2021年至2025年,全市计划共压减海洋渔船117艘、总功率13043千瓦。原则上,每年度压减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得低于总任务量的20%。在省级下达总任务范围内,各年度任务数可相互调剂使用,争取提前完成五年任务。省级没有下达内陆捕捞渔船减船任务,由我市自行实施。 三、减船补助政策 (一)补助要求。 坚持渔民和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支持渔民减船。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他项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补助标准。 1.资金来源:海洋渔船减船所需资金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市县统筹部分中支出。内陆捕捞渔船减船由于省级未安排资金,由临海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先减后补。 2.补助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十三五”期间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减船年份及减船进度等因素,根据省“早减多补、多减多补”原则,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双控功率确定减船补助标准(详见下表),具体包括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 (1)补助标准:海洋捕捞渔船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辅助渔船(不含涉氨冷藏船)补助标准为1500元/千瓦,内陆捕捞渔船补助标准为6800元/千瓦。 (2)奖励标准:根据减船实施时间及完成率情况,对提前减船的国内海洋渔船给予500-1000元/千瓦奖励。同时,适当照顾小型海洋渔船,对于证载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渔船给予额外每艘3万元的补助。补助标准时间的确定,以收缴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下简称“四证”)原件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为准。 3.残值废料处理: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渔船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担。拆解渔船的泡沫废料处理由船厂负责,按照环保和拆解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油污处理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在渔船上排拆解期间,船舶所有人必须委托有废油处理资质单位将渔船内的油污进行回收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021-2025年临海市海洋(内陆)渔船减船补助标准
四、组织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涉渔镇人民政府负责,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原则上,相关镇要按照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的年度计划任务(详见附件2)组织实施。对有特殊情况的镇,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省级下达总任务范围内进行统筹调整。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海洋(内陆)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详见附件3),申请书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镇(街道)、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以及“四证”等向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四证”要求齐全、有效。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海洋(内陆)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详见附件4),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他项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渔船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5.补助申请。减船渔船“四证”注销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填写《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向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资金发放。我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对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所在渔业合作社、镇(街道)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减船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三)上报材料。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应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6)。同时,认真做好减船转产工作台账,归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清单详见附件7)。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船减船转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特别要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生产生活等保障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实施并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减船转产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补助工作方案和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要高度重视减船转产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扎实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在补助对象和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按规定时间做好项目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要结合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调整,加大减船转产支持力度,明确政策扶持导向,大力宣传减船转产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渔民持续增收和海洋捕捞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海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沿海各镇海洋渔船减船计划任务表 3.海洋(内陆)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4.海洋(内陆)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5.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6.202 年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7.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8.临海市国内近海渔船减船转产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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