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2-1256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
发布单位: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
【解读】《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0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提出促进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步增长。 二、制定过程 6月21日、28日,市建设局根据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相关工作要点,结合房地产相关政策文件,通过两次修订讨论会,起草形成《若干意见(初稿)》。 7月6日-8月6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0条。 7月7日,各相关部门在市府办牵头召集下对文件进行讨论并再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7月5日、7月8日、8月11日,市建设局将征求意见稿反馈给各相关单位进行三轮意见征求,经修改后最终形成《若干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 1.下调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比例可按不低于起始价20%设置; 2.优化地价款支付方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供地方式、节奏、时序、规模和用地结构。 (二)优化服务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特殊工程除外)实行施工图后审。在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桩基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线下)的前提下,允许桩基先行施工;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调整为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尾期除外);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 (三)购房补贴 1.补贴标准: (1)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存量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 (2)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存量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3%给予购房补贴。 (3)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存量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购买拍卖房以拍卖成交书时间为准。 (4)补贴房屋类型为住宅类房屋,不含商住、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及经济适用房。 2.申请材料: (1)政策实施期间内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上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经网签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新建商品住房) (2)不动产权证 (3)不动产销售发票 (4)契税完税凭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账号凭证复印件 (7)其他 3.办理期限: 申请人须在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办理。 (四)市场化安置 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包含国有和集体),落实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安置房、“房票”安置等市场化安置方式。 (五)住房公积金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高50%,即月提取额为1500元/人; 4.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限,在本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再次申请; 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100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50万。 四、实施范围 临海市行政范围内 五、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试行期间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废止。其中公积金政策暂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建军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建设大楼11楼 联系方式:0576-85382566 解读时间:2022年8月26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