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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19/2022-124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市监〔202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15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68-2022-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案财物管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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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机构、所(分局)、队、中心、秘书处: 《涉案财物管理及处置规定》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涉案财物管理及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本局各办案机构与业务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没收、收缴的款项和物资,以及当事人无法查清公告期满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保管规范、处置合法、案结物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未经法定程序及按本规定审批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财物。 第四条 办案、财务、办公室、机关纪委、法规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处置和监督。办案机构负责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移交入库、提出处置意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等依据文书,并参与处置;财务科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和配合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涉案财物的处置实施;机关纪委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的监督;法规科负责对涉案财物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基层所(分局)按照本规定负责对其经办查获的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相关文书材料需向局财务科报备,并抄告临海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和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五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实行专项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六条 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仓库保管为主、委托保管为补充的原则。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设立扣押、罚没、收缴财物的专用仓库或者场所,财务科负责仓库管理,确定专管人员。各基层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用仓库或者场所,确定专人保管。 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等安全要求的防护管理设施。 局机关、基层所(分局)设立的专用仓库或者场所不具备相关涉案财物保管条件的,经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批准后,由办案机构牵头,办公室、财务科配合,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仓储保管。办案机构应填写物品委托保管文书,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委托保管期间,由财务科牵头监督工作。严禁由办案机构及其人员保管涉案财物。 第八条 仓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另行制定的涉案财物的台账、分类保管、安全保卫、清查盘存等配套制度,使用统一的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管理文书、管理台账和登记表式,认真做好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办案机构应当于实施扣押、收缴当日将扣押、收缴的财物移交至专用仓库或保管场所,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移交的,须在次日移交;如本局自有仓库不具备保管条件,需委托保管的,应当在确定受委托保管对象后24小时内移交,移交时填写《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凭证》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相关执法文书。仓库保管人员会同办案人员对入库财物和相关文书资料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双方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仓库保管人员在《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入库登记表》中进行入库登记。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办案机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当事人不明确的,办案机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在仓储期间,涉案财物发生变质、风化、生锈等非人为性损坏,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如实记载,并及时向办案机构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需要立即处置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先行处置建议,按照本规定程序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处置。 第十二条 扣押的财物依法需解除扣押的,办案机构依法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手续,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由办案机构和仓库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台账、分类保管、安全保卫、清查盘存等配套制度另行制定,与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由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处置意见有争议的,由分管办案领导牵头召集办案机构和法规科商定处置方式。明确处置方式后,由办案机构填写《涉案财物处置审批表》,法规科、财务科、机关纪委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由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一切入库物品需要出库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凭分管领导签发的审批表等有关批准文书,办理出库手续,严禁私自出库。 第十五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涉案财物的不同特征,采取销毁、拍卖、变卖、捐赠或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涉案财物需作拍卖处理的,须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涉案财物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变卖等其他处置方式。限制流通的涉案财物需作变卖处理的,应及时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 涉案财物需作移交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涉案财物需作销毁处理的,应当贯彻“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公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法律、法规对销毁财物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难以拍卖、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不宜销毁的没收、收缴物品,可依法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实施捐赠,办案机构应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审批表等文书材料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捐赠时应以局机关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 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办案人员参加,办案人员应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证据提取单》等书面记录,记明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置物品的名称、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并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拍照、录像。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监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单据、文书、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相应案卷。仓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单》《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库单》《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入库登记表》等财物管理单据、台账归档备查。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搬运、转移、处置等相关费用,各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办公室牵头办理报销程序。财务科负责办理与涉案财物处置后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 罚没款及收缴、没收物品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扣押、收缴、罚没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和按规定处置,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等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扣押、收缴、罚没财物进行盘点,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及时提醒办案机构对尚未处理的财物和罚没收入进行清理。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机关纪委应当牵头对局机关、基层所(分局)罚没财物开展定期监督。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登记表 2.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单 3.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库单 4.涉案财物处置审批表 5.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6.证据提取单 7.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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