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2-124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复议员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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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临海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纠错监督和行政争议化解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海市行政复议员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行政复议员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以及《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依组办〔201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及选任范围 (一)职责范围:行政复议员是指经市政府选任并指派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争议调解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选任范围: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专职人员或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时间、精力等条件; 3.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熟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 二、任命与管理 (一)任命发证:市政府统一建立行政复议员备选人才库。经个人自荐及所在单位推荐后,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提名行政复议员人选,报市政府任命,并颁发行政复议员证。行政复议员证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印制,加盖市政府印章。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证。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证。 (二)日常管理: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承担行政复议员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员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工作。行政复议员办理相关案件不得领取报酬。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优先考虑评先推优。 三、履职保障与纪律要求 (一)行政复议员的主要履职内容及工作保障: 1.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评议; 2.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3.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组织听证,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 4.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5.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6.参加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复议员的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办案制度 市政府实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办理制度,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具体承接立案审查、分案管理、结案监督等职责,根据“轮流+定向”“专职+兼职”“交叉+定量”等方式分派案件,以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专职人员为主导,其他力量作为补充,发挥各自优势,促进部门交流,提升办案质效。 五、回避制度 行政复议员与所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行政复议员的回避由市司法局局长决定。 六、学习培训 市司法局要加强行政复议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定行政复议员年度培训计划,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七、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员监督制度,对行政复议员履职行为和办案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发现有相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临海市行政复议员申报表 附件 临海市行政复议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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