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临海市流通领域防护手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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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 每批次产品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20副,其中12副样品为检测样,8副为备样。 二、检验依据 GB∕T 32103-2015 《织物浸渍胶乳防护手套》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三、检测项目 表1执行标准为GB∕T 32103-2015《织物浸渍胶乳防护手套》
表2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四、判定原则 1、依据标准 GB∕T 32103-2015 《织物浸渍胶乳防护手套》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两项或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