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城乡规划方面)》(以下统一简称《适用标准》)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适用标准》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教唆等作用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对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件,按《适用标准》处罚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中间幅度对应的金额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理由作出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存在何种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其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我局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处罚标准的,可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适用标准》的限制。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系统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对尚未列入《适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主要道路是指一、二级道路,三级及以下为非城市主要道路。
第十八条 《适用标准》中规定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零点五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予以忽略;以体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按上述方法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2、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城乡规划方面)(试行)
附件2:
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城乡规划方面)
一、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按以下细化标准进行处罚:
(一)一类区域:以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为基准。
二类区域:以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为基准。
三类区域:以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为基准。
无证建设的,按上述基准上浮1—2个百分点。
(二)在区域划分范围内,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规划审批面积的违法建设,按以下标准处罚:
1、S≤10%,按上述基准进行处罚(S为超建筑面积占核准面积的百分比,下同);
2、10%<S≤20%,按上述基准上浮 0 .5个百分点进行处罚;
3、S>20%,按上述基准上浮1个百分点进行处罚;
(三)在区域划分范围内,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规划审批高度的违法建设,按以下标准处罚:
1、H≤5%,按上述基准进行处罚(H为超高部分占核准高度的百分比,下同);
2、5%<H≤10%,按上述基准上浮0.5个百分点进行处罚;
3、H>10%,按上述基准上浮1个百分点进行处罚;
(四)按批准的规划许可条件和要求建设且实测面积、高度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不予处罚。合理误差范围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在区域划分范围内,建筑物移位及在主道路两侧、重点区块改变外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的,按区域基准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增加1—2个百分点。
(六)一个工程项目有多种违法建设行为的,在确定一种情节最重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后,每个违法点增加0.5百分点。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处罚幅度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违法建设造价的5%,高于10%。
1、在城区沿路、沿山、沿河或者城乡规划影响较大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增加0.5个百分点;
2、同一当事人多次实施违法建设的,在确定新产生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时,按已处罚次数每次增加0.5个百分点;
3、公益性用房、特种用房、重要的生产用房、必需的生活用房等性质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酌情减少1—1.5个百分点。
(八)对村民建房、工业厂房等已有处理政策或者专题会议纪要的,参考相应规定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的临时建设工程,按以下细化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3倍至1倍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1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超过批准建设规模不足1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半年以内不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半年以上不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按以下细化标准进行处罚:
1、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后,行为人自行整改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到后继续违规建设的;
(三)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违法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四)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积极配合查处,认真加以整改的;
(二)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纠纷的;
(三)其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八、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般以该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审定的造价,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造价及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造价标准为依据。无上述依据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一览表》规定的数额。
九、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本标准确定的裁量幅度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建设工程特征造价参考指标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厂房 | 立柱、圈梁构架 | 混凝土基础 | 620 |
砌石基础 | 580 |
普通砌体构架 | 混凝土基础 | 550 |
砌石基础 | 500 |
钢架结构标准厂房 | 有砌体围护 | 680 |
无砌体围护 | 600 |
钢皮顶钢架棚 | 有砌体围护 | 450 |
无砌体围护 | 380 |
简易房 | 普通简易房屋、无筋基础 | 300 |
商业 住宅 | 多层混合结构 | 小青瓦屋顶 | 混凝土基础 | 650 |
砌石基础 | 600 |
现浇屋顶 | 混凝土基础 | 700 |
砌石基础 | 650 |
多层框混结构 | 小青瓦屋顶 | 混凝土基础 | 750 |
砌石基础 | 700 |
现浇屋顶 | 混凝土基础 | 780 |
砌石基础 | 720 |
多层框架结构 | 现浇屋顶、无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920 |
小高层全框架 | 现浇屋顶、有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1120 |
高层全框架 | 现浇屋顶、有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1220 |
个人 住宅 | 砖混结构 | 现浇屋顶、无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500 |
框混结构 | 现浇屋顶、无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600 |
框架结构 | 现浇屋顶、 有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800 |
公建 | 多层框混结构 | 现浇屋顶、无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800 |
多层框架结构 | 现浇屋顶、无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1100 |
小高层全框架 | 现浇屋顶、有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1300 |
高层全框架 | 现浇屋顶、有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1400 |
地下室 | 全框架结构 | 现浇屋顶、小高层、高层地下室 | 混凝土基础 | 3200 |
附注:
1、以上单价为建筑工程造价,内外墙按抹灰考虑,门窗为铝合金门窗,不含二次装饰和桩基工程;
2、普通外墙涂料可按30元/平方米补加,外墙变通面砖贴面可按50元/平方米补加,内墙普通涂料可按8元/平方米补加。
3、对于2005年以前的违法建设,造价按上述标准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