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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2-1222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农〔202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65-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替代平衡肥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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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资经营主体: 根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中共临海市委、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临市委〔2021〕74号)和《临海市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替代平衡肥实施方案》(临农〔2022〕1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成化肥减量整改任务,深入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结合我市配方肥推广情况,特制定《临海市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替代平衡肥奖励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一)奖励对象:经备案在临海市范围内进行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的供肥单位且在评定时效内配方肥销售总量达300吨以上。 (二)奖励范围:销售的配方肥用于临海市范围内种植业生产。 二、奖励标准 每年度评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等奖每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名奖励1万元。 三、评定时间 每年度11月按照符合标准的奖励对象当年度1—10月份配方肥销售总量组织评定。 四、评定方式 根据《临海市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替代平衡肥实施方案》(临农〔2022〕15号)文件确定我市供肥单位。供肥单位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并配备“浙农优品”农资购销监管模块,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在每年11月前根据供肥单位提供的当年度1-10月份“浙农优品”农资购销监管模块数据,结合肥料进货单据台账、肥料库存数量等进行奖励评定,提供的相关数据须符合闭环管理要求。奖励评定按配方肥销售总量由高到低排名,评定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在临海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和管理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配方肥替代平衡肥奖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农资经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供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惩处措施 对销售补助配方肥的单位必须将销售数据上传“浙农优品”,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供肥单位,予以取消下一年度供肥备案资格的惩罚处理。 主管部门定期对“浙农优品”销售数据等相关台账进行抽查,供肥单位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应和相关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22年6月11日起实施。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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