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包含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关于开展市场监管“一打三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5-23 11 : 15
  •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加强对经营环节违禁渔获物的管控,现就市场监管“一打三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省人大《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水产品经营单位及餐饮场所加强监管,建立市场监管+驻场巡查制度,对水产品批发、交易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检查,对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对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明确监管事项。市场禁售品种:六种幼鱼(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实行全年保护;自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5月8日)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8月1日)止,禁止向市场、超市、餐饮店销售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重点检查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水产品;4月1日至9月16日,禁止销售抱卵梭子蟹、幼梭子蟹。对于伏休期间上述品种海钓及养殖水产品,需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及相关票证。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所要对辖区市场主办单位和大中型超市、水产品消费集中餐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不采购、不销售非法渔获物。加强实时监控;落实对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的水产品经营单位以及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市场举办方约谈、整改、处罚;开展进市场、进超市、进餐饮的系列集中宣传活动,线上线下互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护渔”的良好氛围。

    除销售非法渔获物监管外,其他涉及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按照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关于严厉打击海洋渔业领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浙海渔振(2014)5号文件明确的部门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二、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线:牵头全局“一打三整治”工作,负责日常督查与市协调办保持沟通联络,落实在大中型超市张贴禁渔通告,开展伏休宣传,落实大中型超市承诺书签订和日常巡查工作,抓好渔获物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及相关溯源工作,对发现的非法渔获物及时报告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鉴别处置。

    市场线:负责在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等张贴禁渔通告,开展伏休宣传,并与市场举办者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经营户签订承诺书并对进入市场内交易的海洋渔获物加强管理。加强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等渔获物监管,推行市场监管+驻场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非法渔获物及时报告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鉴别处置。

    餐饮线:负责在重点餐饮场所、餐饮服务集中区域张贴禁渔通告,开展伏休宣传,并与重点餐饮经营户等签订承诺书。加强对重点餐饮场所、餐饮服务集中区域的监管,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非法渔获物及时报告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鉴别处置。

    信用监管线: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从事燃料油经营的行为,按照“一打三整治”行动部门职责分工,配合经信部门开展打击涉渔船舶非法建(改)造行动,会同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打击擅自从事冷藏、供冰、代冻的无照经营行动、非法制售禁用渔具行动。

    经检线:负责“一打三整治”涉及市场监管职能执法稽查事项。

    办公室:负责“一打三整治”和“护渔行动”的宣传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和舆情应对工作。

    各基层所(分局):负责辖区内相关场所“一打三整治”具体工作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是党委、政府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决定,既是一项阶段性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统一思想,讲担当、出实招、重实效。

    (二)加强舆论引导。要坚持监管、舆情引导两手抓,充分利用不同载体正面发声,加强行政指导,提升经营户、企业主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防止恶意炒作和随意曝光。

    (三)强化分工协同。“一打三整治”工作涉及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餐饮、经检、信用监管等多条业务线,各条线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工作举措,全力以赴做好“一打三整治”工作,体现市场监管铁军形象和作为。

    (四)加强对外联动。加强与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的执法联动,健全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联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组,健全联合执法督查机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