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范围
临海市大洋街道五峰村,以公布的临海市五峰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管理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主管部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调查基本情况
五峰村152户。(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本村改造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即实物安置,下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货币安置最多不能超过50%)两种安置方式:
1.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套式或立式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2.本村立式安置待市政府规划方案明确后再实施。
3.本村立式安置人口界定参照本方案执行(独立安置除外)。
(二)实物安置用地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发生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安置地块:临海市临海大道客运站南侧区块,具体范围以安置地块报批红线为准。
(三)房屋拆迁面积的认定:房屋合法面积以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有效证件的房屋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历史资料和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房屋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2.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程序和有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评估确定。
3.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五)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补偿。对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均计入该户限额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等所有房屋宅基地。
(七)被拆迁人符合分家立户(分家析产)的,以市政府发布的本村拆迁公告之日前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公序良俗,由家庭成员代表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1.多个男孩家庭户,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孩可以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孩共户。
2.纯女孩家庭户不能分户,其女儿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八)被拆迁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家析产或赠与他人的,其分家析产或赠与他人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拆迁人限额面积;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征迁人(出售人)限额面积。
(九)本村安置户人口的户口性质(农业和非农业)以2016年6月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农业户口包含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计算:
1.男方为本村农业人口的,女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本村,该女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女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女方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父落户的,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2.女方(纯女儿户)为本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本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3.成年女子出嫁的,其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女方及其子女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包括该女子在公告日前处于离婚状态的,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本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安置方式见第四条第(十四)款,下同。
4.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
5.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原籍在本村的男方及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方可按户安置,另一方可单独安置,不符合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
6.符合本条第5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的,符合本条第5项所述离婚情形以及再婚后再次离婚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拆迁村的且在婚嫁所在村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
7.有离婚情形的女方或男方,与本村的男子或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再婚,女(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本村,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其本人可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携带的随迁人员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8.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口数。
9.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户口在本村已迁出未迁回的,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10.在本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的男子(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除外),可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户口已迁入本村,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本人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符合入赘条件的家庭户参照上述界定情形执行。
11、在拆迁村有户籍记载,因大中专升学户口迁往学校,1996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男子(符合招婚入赘条件的女子),户口已迁回拆迁村的,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可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12.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上级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村规民约执行。
13.本村家庭户中为独生子女的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本的只按一本计算。
14.户籍在本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本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如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试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在五峰村农业,不认定为有效人口,若试用期满,该人员试用期未通过,再认定为有效人口并重新签订协议 。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户口为五峰村农业户口,其工作人员本人不认定为有效人口,配偶及其子女如为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可认定为有效人口。
15.本村农业家庭户的父母为居民户口,无论父母是否享受了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该农业家庭户都可认定为有效人口数。
16.上述未涉及的其他人口,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是否计算人口数。
上述人口计算的基准日为五峰村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之日,在此以后一周年内因出生、婚嫁及合法领养等原因而增加的人口且符合规定的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但在拆迁公告日之后,签约截止日前死亡的,其户在签约截止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不再核减。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在此批复日一周年以后因出生、婚嫁及合法领养等原因而增加的人口,不再享受安置。
(十)城中村改造以小(1-2人)、中(3-6人)、大(7人及以上)户标准分别安置
1.建造高层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220㎡,中户安置建筑面积440㎡,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之日前为多个男孩(均未满22周岁)家庭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之日起一周年内为多个男孩的家庭户,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110㎡,不再享受人口补差。
3. 小户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最新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位于地下部分的共用面积均不作分摊;其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标准仍为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中户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大户相应配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半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半,涉及贮藏室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的、及半个地下停车位找补的,以货币形式结算。
(十一)大、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
1.中户农业户人口补差:以基本户人口3-4人为准,实际人口数为5人的户补贴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人口数而达到5人的户补贴3万元;实际人口数为6人的户补贴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人口数达到6人的户补贴11万元。
2.大户农业户人口补差:以基本户人口7人为准,实际人口数为8人的户补贴8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人口数而达到8人的户补贴3万元;实际人口数为9人及以上的户补贴16万元,凭独生子女证计算人口数达到9人的户补贴11万元。
(十二)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本村曾有户籍记载的非农家庭户(农居混合户),按建筑面积220㎡的高层标准安置,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以上安置标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但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40㎡。本次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5000元/㎡(下同)。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十三)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家庭户,按拆迁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安置的房屋按建设综合成本价(5000元/㎡)购买,但安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出440㎡。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九)款3、5、6、8项规定情形单独安置的,其安置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110㎡,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收取。本次安置的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为3300元/㎡(下同)。单独安置户安置方式可选择全部实物安置或全部货币安置。
(十五)安置房户型以安置地块规划设计为准,具体安置到户面积以房产建筑面积实测(含分摊)为准。按下列方式进行:
1.根据安置村设计的高层建筑和相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标准,确定安置户的安置总建筑面积。
2.它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拆迁人实行立改套住宅安置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x(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十六)货币安置
货币补偿单价按14333元/㎡。
贮藏室货币补偿单价为3000元/㎡,地下车位货币补偿单价为10万元/个。
涉及需按建设综合成本价及优惠价支付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先扣除购买安置房应交纳的金额。
货币安置补偿金额=14333元/㎡x住宅安置建筑面积+3000元/㎡x贮藏室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0万元/个x安置地下车位数。
(十七)实物安置
1.享受第四条第(十)款、第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实行无偿方式安置,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房款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条款收取。
2.拆迁户应根据确定的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选择合适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总建筑面积20㎡,安置建筑总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总面积或不足应安置建筑总面积的,均按货币安置价格结算;贮藏室超出或不足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按3000元/㎡计算;地下车位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统一按地下车位的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计算(有产权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个,人防车位价格为8万元/个)。
3.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10㎡、140㎡,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4.安置房建成后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十八)安置的程序分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套型选择、安置房分配(货币安置补偿结算)、交付使用等环节。
(十九)安置房由市政府委托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建设。
(二十)安置房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奖励和相关规定
(一)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标准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安置户每月8元/㎡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六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过渡房费按年度分期发放,未期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给九个月的临时过渡房费。
分期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上一次安置的面积;选择混合安置的,货币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临时过渡房费按选择实物安置及货币安置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单独安置户不享受临时过渡房费。安置成员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100元/人。
搬家补助费按安置户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单独安置户不享受搬家补助费。
(三)评估、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协议签约期为15天,搬迁腾空期间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日内参加集中签约的(包括在集中签约日前签约的),一次性再给予按安置户每户2万元的现金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再给予按安置户每户每天200元的奖励。
单独安置户不享受集中签约奖、提前腾空奖。
安置房建成后,安置户(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时收房的,一次性再给予每人1.8万元的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拆迁房屋的,按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每220平方米奖励地下车位一个,但以建设综合成本价及建设综合成本优惠价购买的安置对象除外。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认定为合法面积外的建筑,并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建设完成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被拆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奖励。
(五)拆迁补偿及奖励支付时间。
1.拆迁补偿费及合法外建筑物交付拆除奖励,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五天内支付50%,余款在应拆房屋腾空交付后五天内结清。
2.临时安置过渡房费第一期,老年人一次性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搬家补助费,配合评估奖,按时签约奖,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五天内支付。
3.中户、大户农业户人口补差款,提前腾空奖,在应拆房屋腾空后五天内支付。
4.货币安置补偿款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五天内支付30%,余款在应拆房屋腾空后五天内结清。
六、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七、其他规定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城中村立改套不再享受原村级留用地政策。由政府在立改套安置区块建设中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业、办公为主,其中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50%)作为村集体资产,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不得转让与分割。
本补偿安置方案由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