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4/2022-1210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发改能源〔2022〕9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发布单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台州长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酚醛树脂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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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长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4万吨酚醛树脂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15号,利用厂区原有土地,拆除原有的年产6000吨酚醛树脂装置,新建一幢厂房及罐区,总建筑面积7983.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380.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500万元,预计2023年5月投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万吨酚醛树脂的生产能力(原有的年产6000吨酚醛树脂装置拆除),预计可实现年产值47000万元(现价),年工业增加值8659.3万元(现价)。 项目由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析评估,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评估报告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专家组于2021年8月13日对修改后的报告再次进行审核,同意通过该项目的节能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效指南(2017年版)》和《临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文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44号)、《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事项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项目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基本准确适用,提出的有关节能设计思路基本遵循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消耗的能源品种主要是电力和蒸汽。项目在原有一台S13-M-400/20型变压器的基础上新增一台S15-M-400/20型变压器,合计总容量为800kVA,形成800kVA的供电能力。项目年耗用电力369.5万千瓦时,年用蒸汽32280.3吨,年计入耗能工质的自来水0.592万立方。以等价值折算(不计自来水等耗能工质),年综合能耗4113.2吨标煤;以当量值折算,年综合能耗3521.2吨标煤。与技改前相比,新增年用电量161.5万千瓦时,年用蒸汽1937.3吨,以等价值折算(不计自来水等耗能工质),新增年综合能耗640.8吨标煤;以当量值折算,新增年综合能耗382.9吨标煤。根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用能品种选择合理,能源供应基本可靠。项目年新增用能量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 四、项目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后,项目2020可比单位工业增加值等价能耗0.475吨标煤/万元,低于浙江省“十四五”新上项目准入标准。 五、建议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1、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优化节能设计方案; 2、建议在有条件的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六、你公司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台州长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酚醛树脂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要求组织实施。如需对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等进行调整,或者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水平10%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项目主要耗能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如有变更,其性能必须达到或优于设计标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当组织节能验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我局。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21日 项目代码:2105-331082-07-02-557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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