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4/2022-120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发改能源〔2022〕9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发布单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台州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羧基丁苯胶乳和1500吨表面施胶剂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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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50000吨羧基丁苯胶乳和1500吨表面施胶剂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八路28号,新建厂房进行生产,本项目用地 56.53亩,其中新建建筑物占地面积约6088.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8429.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预计2024年3月投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50000吨羧基丁苯胶乳和1500吨表面施胶剂的生产能力,实现年产值36650万元(现价),工业增加值6171万元(现价)。 项目由台州市英锐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析评估,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评估报告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专家组于2022年3月7日对修改后的报告再次进行审核,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的节能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效指南(2017年版)》和《临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文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44号)、《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事项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项目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基本准确适用,提出的有关节能设计思路基本遵循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消耗的能源品种主要是电力、热力和柴油。项目新增一台SCB14-630/20变压器,项目年用电量356.97万千瓦时,年用热力34075.36吉焦,年用柴油22.68吨;年计入耗能工质的自来水10.66万立方。以等价值折算(不计自来水等耗能工质),年综合能耗2206.18吨标煤;以当量值折算,年综合能耗1661.14吨标煤。根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用能品种选择合理,能源供应基本可靠。项目年新增用能量对当地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 四、项目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后,项目单位工业产值等价能耗0.06吨标煤/万元,2020可比单位工业产值等价能耗0.072吨标煤/万元,现行价单位工业增加值等价能耗0.358吨标煤/万元,2020可比单位工业增加值等价能耗0.427吨标煤/万元,低于浙江省“十四五”新上项目准入标准。 五、建议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1、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优化节能设计方案; 2、建议在有条件的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六、你公司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台州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羧基丁苯胶乳和1500吨表面施胶剂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要求组织实施。如需对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等进行调整,或者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水平10%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项目主要耗能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如有变更,其性能必须达到或优于设计标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当组织节能验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我局。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1日 项目代码:2112-331082-04-01-7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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