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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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本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项目社会风险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 2、评估主体: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评估实施主体: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 4、法规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及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销售者、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临海市本地常住村(居)民。 征求意见主要事项: 1、您对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事项的态度及了解情况。 2、您对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事项社会影响的认识。 3、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事项对您在生活和工作上带来的影响。 4、您对临海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事项的其他意见与建议等。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意见和看法。公众反映问题请留下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以便意见反馈。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七日内(2022年3月24日-2022年3月31日)。 四、评估主体 单位名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 斌 联系电话:057685175150 地 址: 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 五、评估实施主体 单位名称: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 刚 联系电话:13586039191 电子邮箱:42066544@qq.com 地 址:浙江省临海市月河路16号 特此公告。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