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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2/2021-1196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文〔2021〕75号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临海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 日期:2022-03-11 09:57
  • 来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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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二章  开放与使用

第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330 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 7 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

第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开放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条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0 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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