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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2-119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1-2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海市土地整治政策的通知
  • 日期:2022-02-07 16:0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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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助力乡村振兴,有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1号)作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类型

为落实土地整治工作新要求,适应新形势,土地整治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灾毁土地复耕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在严格落实现有立项条件基础上,项目选址不得涉及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不得涉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垦造水田地块坡度在15度以下。

(二)规范项目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工程变更、验收入库及种植管护等环节管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3)。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镇(街道)是政府主导实施项目的业主,要组织村方做好政策处理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预决算、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规范项目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具体实际,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由取得不少于10年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予以明确),以自主开发模式组织实施,负责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及组织实施,产生的相关指标由市政府统筹管理使用,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管,并配合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四、适当调整资金补助标准

(一)以奖代补标准。按项目经上级相关部门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或“旱改水”面积,垦造水田和“旱改水”每亩奖励8万元,垦造旱地每亩奖励5万元。项目完成后,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或“旱改水”面积,垦造旱地的,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分别奖励每亩1.2万元、每亩0.5万元工作经费;垦造水田和“旱改水”的,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分别奖励每亩1.5万元、每亩1万元工作经费。

(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工程亩均投入控制在1.5万元以内,按实结算。项目完成后,若耕地等级有提升的,按提升面积,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分别奖励每亩0.1万元、每亩0.15万元工作经费;若没有提升的,则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分别奖励每亩0.1万元、每亩0.05万元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有效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纳入统一实施,或集中连片改造的现有耕地每亩补助0.7万元。

(四)灾毁土地复耕。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实结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全市灾毁土地复耕。

(五)建设用地复垦。为加快建设用地复垦进度,有效争取更多复垦指标,对未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原补助标准不足10万元/亩的,统一按1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2018年6月后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项目立项方案中本村计划自用的农民建房指标作为额度,在项目立项与验收期间实际安排的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指标(除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专项安排外)作为本村使用指标计算标准予以资金结算。

(六)项目技术服务费用。项目涉及的土地勘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行性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含水土保持方案)、竣工测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备入库等费用根据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按实支付给技术服务单位,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工程预结算费用、招标代理费用、监理费用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相关企业,费用由镇(街道)负责,已立项但未签定相关合同的项目参照执行。

(七)各镇(街道)要将各类奖励资金优先用于项目的政策处理,节余收益可用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和新农村建设,支持实施乡村振兴。

五、做好资金拨付

(一)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公开招标项目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核定、镇(街道)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分期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1.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按工程合同总额的20%支付工程款;

2.完成合同工程量的60%,按工程合同总额的40%支付工程款;

3.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工程合同总额的70%支付工程款;

4.工程竣工结算按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有关规定出具结算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报备入库的,支付到资金结算总额的95%;

5.预留资金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验收入库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按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奖代补资金拨付。

自主开发模式的项目奖励资金,根据项目业主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分期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

1.项目批准立项后,地上物全部清理完成时,按实际清理面积,拨付2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2.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拨付到奖励资金总额的50%;

3.项目通过市级初验,拨付到奖励资金总额的60%;

4.项目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并验收入库,工程量由镇(街道)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竣工工程量不少于设计工程量,且完成规定农作物种植的,拨付到奖励资金总额的80%;竣工工程量少于设计工程量的,按减少工程量金额全额扣除后支付。

5.预留奖励资金总额的2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种植管护保证金,验收入库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且完成规定农作物种植的,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4%。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按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不按规定种植农作物的,需按规定恢复耕种后支付。剩余奖励资金按上述要求,每年按相同比例支付,直至支付完毕。

(三)工作经费拨付。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分期拨付到镇(街道)、行政村:

1.项目批准立项且完成地上物清理等政策处理后,拨付工作经费的50%;

2.项目验收入库后,拨付镇(街道)、行政村工作经费总额的90%。

3.项目验收入库五年后,无任何问题的,付清工作经费,若出现违规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额扣除剩余资金。

六、切实加强新垦造耕地种植管护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垦造耕地及旱地改水田项目都要落实种植管护制度,种植管护期限从验收入库开始不得少于五年。原则上,新垦造耕地及“旱改水”耕地须统一流转,统一管理,其他整治的耕地也鼓励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增加效益。

加强种植管护资金补助力度,补助时间为五年,补助对象为农业种植主体。垦造为水田且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垦造为旱地且种植旱粮作物的,每年每亩补助600元,未按要求落实种植的不得补助,种植管护补助资金按年拨付。2016年后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项目以及在库项目,从验收入库开始计算,种植管护补助统一延长为五年,不足的补足五年,已补不作调整,今年开始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七、明确职责分工

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使用管理、档案管理、指导项目建设;组织项目勘测、规划设计、报备入库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招标入围和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指标回购资金筹措,做好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种植适宜性的认定,做好新增耕地土壤培肥、项目验收后的种植技术指导等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对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审查,做好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定,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界定。

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城投集团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支付审核、配合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镇(街道)要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初审、上报、政策处理、项目管理、后期种植管护等工作,业务上受市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八、本通知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临政办发〔2018〕6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按原规定实行。

附件:1.临海市土地整治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

2.临海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细则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2〕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海市调整土地整治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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