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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2-25 17 : 32
  • 来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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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文化企业:

    根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临海市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行业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2.申报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目前项目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

    3.申报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项目要为全市文化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扶持范围和额度

    按照《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持文化产业做强做大、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扶持原创动漫、影视传媒、游戏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符合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择优选项进行补助或奖励。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的额度依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申报时间

    申报年限:2021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211月1日开始至202112月31日截止。

    申报时间:2021年222日至2021年322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3.年度的财务报告。

    4.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由申报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上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2.市本级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方式: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85111685

    系 人:周璐瑶 15356356737

    七、条款解析

    (九)1.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注:具体重点文化企业金额以工商注册资金为准,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资金以发改局立项资金为准。

    2.被评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被省文改办认定为浙江省“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4.当年度被评定为省、台州市文化浙商个人荣誉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1.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地方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1200元、600元、400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2.电视连续剧(每部15集以上,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1.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30万元奖励。8.对于通过市文广旅体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具有宣传临海本土风情的微电影,凡是能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分钟一万元的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注:以上补助均为播出以后申请,证明材料:剧本、剧照、视频光盘、审批核准材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4.除在古城街道、大洋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以上含3厅)数字院线影院的电影企业,每开设一处给予补助30万元。

    注:证明材料:申报影院审批核准材料、数字院线合同。

    (十)5.对本市作者原创的文艺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的,给予原创作者按照每部文艺作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

    注:奖励针对原创第一署名作者,证明材料:原著、剧本、合作协议书、视频资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6.对获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7.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动漫游戏、影视制作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注:证明材料:房租租赁发票、房屋平面图、制作影视作品或动漫游戏的剧本、视频、审批核准材料、播出(发行)情况证明。

    (十一)1.鼓励演出经纪业的发展。对本地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冠以省级称号及以上国内外团体的专场演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注:证明材料: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该场演出审批报备材料、现场演出照片、视频、国内演出团体级别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为准,国外演出团体级别以文化和旅游部审批核准书为准。

    (十一)2.对年演出量达到200场(次)以上的本地正式民营剧团,每场(次)补助200元。3.对列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本地正式民营表演团队,年演出量达到25场(次)以上的每场给予800元、400元的补助。

    注:证明材料:每场台账、设立演出团队审批核准材料。

    (十一)4.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注:奖励适用于团体(非个人)名义参赛,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一)5.经审批以团体形式出国、出境演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注:奖励适用于团体(非个人)名义参赛,出境演出审批核准材料、比赛邀请函、演出视频、照片、获奖证书。

    (十二)1.对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品交易会的文化企业,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参展补助。

    注:证明材料:现场照片、人员清单、政府部门邀请函。

    (十二)2.举办由市文广旅体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创意设计类比赛或展会(布展面积1000平方以上,3天以上),经评审按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注:证明材料:各类投入经费发票、现场照片、策划书。

    (十二)3.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等国际设计大奖以及工信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红星奖、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注:证明材料:参赛资料、以上国内奖项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国外奖项以该奖项官方出具证明文件为准。

    (十二)4.对在紫阳街、西门街、府前街沿街区域,新开设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门店,面积达到4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4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全市其他区域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享受房租补助的单位不得占用场地从事其他商业行为。5.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文化创意、广告设计、文化中介、网络文化经营等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注:证明材料:房产租赁合同发票、房屋平面图、各相关审批报备核准文件。

    八、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2、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3、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经审核对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项目单位在相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七天。

    4、经项目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的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1.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222

     

     

     

     

     

     

     

     

     

    附件1

    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


    联系


    手机


    单位概况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注册资本

    从业人数(人)








    申报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绝对额

    与上年度  同比±%


    绝对额

    与上年度    同比±%

    主营收入



    实缴税金

    (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利润



    其中:市内税金



    申请补助(奖励)理由及金额

     


     

    单位负责人承诺

    对以上填列内容及提供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文广旅体局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附件2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文化强国的战略构想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13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机制,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临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存丰富。发掘其蕴涵的当代价值,引导新兴文化产业创新,激发文化生产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临海历史文化名城品位、打造文化强市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面临良好机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发展文化产业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全域化发展,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挖掘开发我市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文化产业全区域布局、全领域覆盖、全方位联动、全产业配套、全社会共享,加快文化强市建设,促进千年古城新崛起

    (三)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宏观引导,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结构和布局,坚持改革创新,做强特色,转型升级,多元发展,不断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发展目标。文化产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要高于全市 GDP 增幅,占全市 GDP的比重明显提高。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做大做强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的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一批知名文化产业品牌,形成拥有比较优势的主导文化产业集群。文化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文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文化内容产业增速加快,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化消费领域日益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文化产品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文化软实力进一步增强,逐步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并最终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五)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度递增。通过引导、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培育民营龙头文化企业,发展各类专、精、特、新成长型文化企业,特别是发展一批创意文化企业。

    (六)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做大做强影视服务、演艺娱乐、印刷包装等优势产业,重点培育文化会展、文化休闲、文化创意和原创动漫等新兴文化产业,积极促进艺术服务、文化中介等行业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文化资源丰富的镇、村街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着力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七)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整合文化资源,形成发展优势,带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市博物馆、市文化艺术中心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强化扶持,选择一批起点高、前景好、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八)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扩大数字、网络等现代生产方式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提高影视文化、工艺美术、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文化产业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标准化。支持现代科技成果向传统文化产业的转移与应用,加快推进传统文化产业在内容、形式、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三、 扶持体系

    (九)支持发展本地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1.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被评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被省文改办认定为浙江省文化企业3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当年度被评定为省、台州市的文化浙商个人荣誉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十)扶持本地影视传媒、原创动漫作品。

    1.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地方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1200元、600元、400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电视连续剧(每部15集以上,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1.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30万元奖励。

    4.除在古城街道、大洋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以上含3厅)数字院线影院的电影企业,每开设1处给予补助30万元。

    5.对本市作者原创的文艺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的,给予原创作者按照每部文艺作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对获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作品奖项一等奖(金奖)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

    7.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动漫游戏、影视制作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8.对于通过市文广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具有宣传临海本土风情的微电影,凡是能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分钟一万元的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演艺娱乐业。

    1.鼓励演出经纪业的发展。对本地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冠以省级称号及以上国内外团体的专场演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年演出量达到200场(次)以上的本地正式民营剧团,每场(次)补助200元。

    3.对列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本地正式民营表演团队,年演出量达到25场(次)以上的分别每场给予800元、400元的补助。

    4.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对在本地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5.经审批以团体形式出境演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十二)推动发展其它文化产业。

    1.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品交易会的文化企业,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参展补助。

    2.举办由市文广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创意设计类比赛或展会(布展面积1000平方以上,3天以上),经评审按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3.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等国际设计大奖以及工信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红星奖、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4.在紫阳街、西门街、府前街沿街区域,新开设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门店,面积达到4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4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全市其他区域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享受房租补助的单位不得占用场地从事其他商业行为。

    5.新设立或引进的文化创意、广告设计、文化中介、网络文化经营等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三)强化土地、建设规划扶持。强化土地政策支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列入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鼓励企业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文化产业。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大力支持。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十四)加大人才扶持力度。加大对引领和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落实151人才工程500精英计划等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有关规定,每年由市文广旅体局有计划地选送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到名牌高校、知名企业考察研修深造,相关培训费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创新人才引进、合作机制,加快引进我市紧缺的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根据《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临市委发〔201182号)、《关于做好我市人才政策与台州市人才政策无缝对接工作的通知》(临市委办〔201396号)给予科研资助、生活、住房等政策扶持。

    四、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有关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指导、协调、推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

    (十六)优化服务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落到实处。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体系,优化文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服务会员企业和机构、促进企业经营合作协作、形成产业集群优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七)营造浓厚氛围。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文化产业全域化发展的宣传力度,使全市上下充分认识到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文化产业建设。

    五、相关附则

    (十)本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涉及文化产业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十九)对同一家单位同一事项在临海市内所涉及多项优惠的、当年同时获得多部门多项补助、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单位同时可享受台州市级及以上部门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原服务办扶持意见的文化企业,按照原服务办扶持意见执行完毕,不再重复享受。

    (二十)对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文化企业,当年的扶持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

    4.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5.违反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本意见自201511日起试行,由临海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52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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