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海市某美容院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2021年9月28日,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古城街道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1、当事人已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2、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情况属实;3、当事人于10月8日主动向本机关提供员工蒋某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本案从业人员蒋某在美容院从事的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情况属实。因本案涉及人员为1人,且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法律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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