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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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临海市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到2023年1月9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许美剑 电话/传真:0576-85389537,85307795 邮箱:1215874297@qq.com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8日 临海市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规范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行为,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社管会和社监会分别承担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并报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聘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社管会和社监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社管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聘用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社监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社管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社管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财会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人员主要负责日常现金收支、支票保管等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负责收集和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准确性;开具销售清单、负责票据(清单及回单)的整理与分类和保管工作;定期盘点库存等 。 (四)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采取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本社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第十二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 第十三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银行还贷一般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开设银行账户须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坚持账、款和银行印鉴分开保管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出纳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章由社管会负责人保管,社监会公章由社监会成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印章。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资金出借和举债建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须出借的,须经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同时须落实担保责任人,并报镇(街道)审核认可。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得擅自举债。但确需举债的经营性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向金融机构融资,绝不能向个人、民间非法钱庄借高利贷融资,同时需经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核认可。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七条 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银行、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各项经济业务,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出纳会计各一名,在镇(街道)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资金,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即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财务往来,在取得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写明用途等签字后,必须先由社监会审核、盖章,结合实际,明确1万元(含)以下、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分别由社长、社管会与社监会联席会议、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规范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报酬、出差、用车等支出标准和管理程序。对聘用的管理人员因公外出(除在本镇、街道开会办事外)所发生交通、误餐补贴、住宿等差旅费开支可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出租车费。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社监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各类票证要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收入可使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除财政、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外,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领用的票据仅限于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统一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存档保管,避免跨期间使用。 第六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各级财政奖补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和综合服务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三十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 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未尽事项,镇(街道)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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