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2-1272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以案释法】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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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例 临海市书生实验学校的二期项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项目为两幢宿舍楼。一幢是教师宿舍楼,地上9层,地上建筑面积3717.47平方米;一幢是3#宿舍楼,地上7层。地上建筑面积5150.24平方米;地下室共计1层,建筑面积为2166.76平方米。项目工程建筑面积共计11034.47平方米。该项目用途为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为据,详实解析 一、有关临海市书生实验学校二期项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认定 特殊建设工程因其使用性质的特殊性,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故在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流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确定哪些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在本案例中,临海市书生实验学校二期项目工程建筑面积为11034.47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学校集体宿舍,属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学校的集体宿舍,为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临海市书生实验学校二期项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在本案例中,临海市书生实验学校二期项目工程因学校开学学生住宿原因,将已建成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学校宿舍楼投入使用。此行为系违法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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