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0/2022-1275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
发布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2〕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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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71203MA3NE5468B 地 址:颜庄村 邮编:2711030 法定代表人:李悦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1 2022年9月28日,临海市应急局根据台州市应急局转办单对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3家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9月30日,本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俊儒及台州分公司业务主管林威宏等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凭证,展开调查工作。10月12日,本局向被处罚单位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安全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俊儒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事实; 证据二,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业务主管林威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事实; 证据三,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俊儒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及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证据五,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悦震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俊儒处理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短信交到临海市财政指定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三十条第四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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