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2-1266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以案释法-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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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21年11月24日,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的一批红茄样品,经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法定期限内及时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No:2021PJ0432)一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内容及检验结论无异议,该批红茄属于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农业科技公司在几天前给大棚红茄使用过噻虫嗪农药,用于防治大棚红茄上的蓟马虫害,其销售的红茄属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经核实,该批次的红茄采摘总量 50kg,其中抽检的3kg,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价格10元/kg共支付给当事人30元,剩余47kg全部销售给收购商,销售价格5元/kg,已销售完,销售收入235元,共获销售额265元。 (二)分析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茄,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已经销售的红茄,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销毁,并综合案情,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伍元整; 2、处以贰仟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贰仟贰佰陆拾伍元整(2265元)。 (四)案件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公司作为农业产业经营的市场主体和农村经济的生力军,在产、供、销的产品升级、产业振兴路上,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本案中,涉案样品噻虫嗪超标检验不合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故对涉案产品实行追溯和召回制度,并予以销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防止发生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带来潜在的隐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源头管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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