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0/2022-1266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
发布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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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31*********214A 地 址:临海市杜桥镇马宅村 邮编:317016 法定代表人:马福嘉 职务:董事长 2022年9月22日,接群众举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将44桶丙烯酸树脂(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公司西南面的露天堆场。同日,本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马失增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叶伟夏等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凭证,展开调查工作。10月8日,本局向被处罚单位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有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查明,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失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事实; 证据二,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叶伟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事实; 证据三,经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失增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6张,证明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及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临海市贝德尼涂料有限公司处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短信交到临海市财政指定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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