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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临海市某足浴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 发布日期:2022-11-29 14 : 26
  •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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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202233日,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店,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核实:

    1、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店情况属实,营业时间为2022125日至2021年33日;

    2、当事人案发前未曾因擅自营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当事人已于202234日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律评析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2022年1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经营足浴店情况属实。因本案中该足浴店无证经营时间为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且整改及时到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2.“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上2月以下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850-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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