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临海市某足浴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店,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核实: 1、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店情况属实,营业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 2、当事人案发前未曾因擅自营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4日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2022年1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经营足浴店情况属实。因本案中该足浴店无证经营时间为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且整改及时到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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