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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1/2021-1183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单位: 市气象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
  • 日期:2022-10-31 16:40
  • 来源: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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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21年6月16日,临海市气象局接到台州市气象局转送过来的群众举报线索: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在没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临海某企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二、案件处理情况:6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到临海某企业进行现场调查。6月21日,以涉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无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相关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案对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询问调查及情况核实,证实当事人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在没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情况下,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与临海某企业签订了办公楼、配电房、508车间、608车间等厂房建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协议,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吉林某公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执行情况:临海市气象局责令当事人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检测费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当事人没有异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分析:当事人台州某防雷检测公司违反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五、典型意义:台州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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